荆价房服〔2018〕23号
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有线电视及通信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鄂价工服〔201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