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鄂价农医〔2017〕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鄂价农医〔2017〕176号)
荆州市物价局 荆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缩小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研究决定,第二批放开公立医疗机构5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地要按照《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2016〕116号)要求,认真做好价格放开后的相关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附件内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 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