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三国酒业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8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落实等4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
(一)水处理车间和勾调间未有效隔离,而且车间有杂物堆放。不符合GB14881中4.1.1 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贮酒库待检、已检品混放,既未分区也未标注。不符合GB14881中5.1.8.3 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三)酿造车间有麻雀飞入,包装间无防鼠板。不符合GB14881中6.4.2 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采购进货查验管理
酒坛覆盖塑料布不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不符合GB14881中7.4.1条款关于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贮酒库中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精度计配置不完善。不符合GB14881中5.1.9.1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的要求。
四、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落实
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北省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