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
(六)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七)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等,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10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六)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外资金融机构境外母行(公司)、总行(公司)出现危机或经营战略调整并可能对境内机构稳健经营造成影响的事件;
(八)其他对金融德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事发地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总行发生重大事项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后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后,应向事发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八、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接报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属于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接报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
重大事项原则上应逐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同时越级上报。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渠道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增加报告频次。
十、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若无重大事项发生,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总行应在每年年初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书面确认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分支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确认报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牵头部门、联络人员,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列为内审、合规等检查项目,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对涉密重大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责任。
十四、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问责制。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通知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视情节采取贵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需要,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就重大事项情况做出说明,并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综合评价。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辖区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制定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相关办法。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