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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公资管罚字〔2017〕第1号)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7-04-26 17:25

    被处罚单位:荆州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749B    法定代表人:黄贤琼

    身份证号:4224211955****1223

    单位地址:荆州市沙市区航空路8号

    法定代表委托人:熊宏平    性别:男    年龄:42岁

    身份证号:4210021975****261X

    工作单位:荆州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职务:副经理

    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白庙子村二组

    电话:18607219005        邮政编码:434000

    你单位开发的荆江化工片区棚户区改造.翰林府项目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未报先建,目前主体结构工程已完工,属于规避招标行为,以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一款: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对你单位处该项目工程造价总计118057382.38元(壹亿壹仟捌佰零伍万柒仟叁佰捌拾贰元叁角捌分人民币整)的6‰即柒拾万零捌仟叁佰肆拾肆元贰角玖分整(708344.2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北省荆州市商业银行红苑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www.828365.com或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单位: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湖北银行荆州红苑支行

    银行帐号:6762901001****5422

    执法机关地址:荆州市北京西路440号

    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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