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订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市内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定、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核技术利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参与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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