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扶贫开发、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扶贫开发、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二)负责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负责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和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委社会组织工委日常工作;对民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监督落实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负责烈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指导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救助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农村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区划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和调处工作。
(十)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拟订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一)贯彻落实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法规政策,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全市婚姻习俗改革和婚姻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管理和殡葬执法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建设,倡导文明、绿色殡葬。
(十三)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负责协调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对接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协调推进本市老龄工作。推动老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项目的管理;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社会扶贫工作。协调和推动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检查验收;负责全市的贫困状况监测和扶贫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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