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规、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为市委、市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协助组织、统战等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
(三)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负责组织承办我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民族乡的重大庆典活动。
(四)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事宜。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会同外事部门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六)指导市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负责组织和开展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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