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市中心城区,其四至范围为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面积为480平方公里。
二、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要求设置。
三、本通告施行前已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但户外广告出现破旧、残损、褪色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时间超过规定设置期限的,应当于2018年7月15日前到市城管局审批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重新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四、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于2018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一)设置年限过长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利害关系人反复投诉影响采光、通风、消防和安全的广告牌;
(二)未经市政园林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绿化带设置的各类指示牌、站牌、广告牌;
(三)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相关法律、、规章和《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其他户外广告牌等。
六、上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发布单位以及载体单位,应当按本通告规定的时间要求自行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者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并处罚款。违规企业的违法信息将录入工商企业信用平台。载体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拆除,对督促不力或者不配合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七、对干扰和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2319(工作日及工作时间开通)。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