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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18年第2期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3-09 15:31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8年1月5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长  崔永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7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是新一届政府接续振兴重担的开局年,也是我市勇当多极排头兵的起步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们团结和依靠全市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保持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一年来,我们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922.2亿元、增长7.5%,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232.3亿元、增长11.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68.6亿元、增长10.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2.5亿元、增长8.7%,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9973元、15962元,增长8.3%、8.5%。

    一年来,我们狠抓项目、扩大投资,推动了一批重大项目落地见效。荆州民用机场正式获批开工,荆荆高铁、城北快速启动建设,华电江陵电厂一期、荣成再生科技一期、德尔福线束、能特科技医药中间体、金彭车业等一批工业项目建成投产。

    一年来,我们注重民生、强化督办,打响了“三大攻坚战”,成功创建了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捧回了全国综治最高奖“长安杯”,完成了全省最重的棚改年度任务,圆满举办了首届荆州国际马拉松,获批省第二届园林博览会举办城市。

    荆州的每一点发展变化,都是全市人民凝心聚力、真抓实干的结果。实践反复证明:“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干则必成。”荆州人善于谋势、敢于克难、能成大事,只要我们团结一心、埋头苦干,就一定能汇聚强大发展合力,开创加快振兴崭新局面。

    回顾过去一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抓改革,发展动能更加强劲。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三去一降一补”深入推进。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24万吨,水泥和玻璃行业产能置换达标。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比率双下降。房地产去库存周期由13.8个月下降至7个月。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直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15亿元以上。实施8大类补短板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等薄弱领域得到加强。

    “放管服”改革成效显著。新增市场主体6.2万户、同比增长14%。在全省率先推出“33证合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推进,委托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35项,行政服务中心278个审批事项中198个实现“一次办好”,项目建设行政审批时限由156天压缩到60天以内。荆州开发区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业项目基本实现“零收费、零审批”。部门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完善国地税合作“荆州模式”,成功创建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示范区。

    重点改革强力推进。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新落地PPP项目总投资116亿元,发行企业债券48.9亿元,新增“四板”挂牌企业431家,量、质排名全省第一。完成23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城管体制改革启动实施。广播电视台实现整合。国有林场改革和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户籍制度、供销社等领域改革取得新进展。

    二是着力抓产业,经济实力有效提升。

    工业竞争力增强。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5家、达到1283家。税收过千万工业企业净增28家、达到84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70家、达到173家。信息化、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达到140家,其中省级37家。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医药化工、轻工建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六大产业集群加速壮大,产值同比分别增长6%、9.3%、15.4%、23.2%、15.2%和2.5倍。湖北华讯方舟获国家专利金奖。沙隆达与“全球农化十强”以色列安道麦成功合并。凯乐科技联合15家企业建设总部基地,规划打造量子通信千亿产业。

    服务业态势良好。商贸流通业规模扩大,新增“限上”法人企业100家。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零售额突破200亿元、增长50%。全域旅游加速推进,旅游综合收入260亿元、增长30%。华夏历史文化科技园完成投资18亿元,荆州海洋世界一期建成开园。光大银行、渤海银行落户营业。全市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余额181亿元、同比多增66亿元,社会融资规模279亿元、同比增长161.2%。外贸出口总额12.2亿美元、增长23.9%。

    农业基础不断巩固。新建高标准农田53万亩。粮食产量增长4.7%。再生稻发展经验全国推广,稻田综合种养面积233万亩。农产品加工业产值1862亿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26家、达到563家,新型经营主体、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居全省前列。新增“三品一标”产品47个、达到366个。松滋市获评“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监利县被授予“中国小龙虾第一县”,洪湖市荣获“中国名蟹第一市”,石首“笔架鱼肚”代表湖北亮相世界地理标志大会,公安县建成长江中下游最大葡萄产区,江陵县入选全省优质粮食工程示范县。荆江大堤综合整治、荆南四河堤防加固等重大水利项目基本完成,洪湖蓄滞洪区东分块工程完成投资19.8亿元。

    三是着力抓保护,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长江大保护扎实推进。荆江航道整治工程竣工,三大国家级保护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完成序时进度。78个项目纳入国开行长江大保护融资项目库。非法码头整治强力推进,拆除、取缔长江干线码头泊位353处,清退岸线55公里。非法采砂有效遏制。清理环保违法违规企业1360个,关闭落后产能“十五小”企业71家、污染严重“十小”企业和非法作坊116家。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全面推进,完成造林绿化62.2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3个百分点。

    水土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建成城区污水管网38.4公里。建立市县乡三级河湖库长制,在全省率先启动湖泊保护“一湖一法”,洪湖、长湖围网全部拆除。退垸还湖启动实施。湿地保护面积达到19万公顷,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达到11个,自然湿地面积达到71.2万公顷。市县两级饮用水保护区划分全部完成,14个地表水考核断面达标率提高到7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基本农田区、蔬菜种植区、饮用水源地均保持较清洁以上等级。

    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开展秸秆禁烧、清洁能源替代、扬尘管控和机动车尾气专项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黄标车和市县中心城区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建筑施工场地防尘“六化”率达100%。中心城区PM10、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7%、6.7%,空气优良天数达到273天、较上年增加36天。

    四是着力抓统筹,城乡面貌日益改善。

    城市建设步伐加快。“一城三区、一区多园”市级统筹体制初步建立,中心城区差异化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门诊大楼等项目进展顺利,市图书馆新馆建成开放,荆州中学、沙市中学新校区建成使用,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改扩建一期项目完成。护城河清淤、古城墙修缮等世行贷款项目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开工71582套,其中中心城区61376套,均居全省第一。“荆楚云”上线运行。“五城同创”深入推进。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第二批“中德生态示范城”。公安县获评国家卫生县城,石首、监利获评国家园林城市。

    城乡交通网络加快完善。蒙华铁路荆州长江公铁大桥主体工程完工。沙公高速、石首长江大桥及接线、洪湖至嘉鱼长江大桥等项目快速推进,洪湖至赤壁长江大桥正式开工。洪监高速复工。撤除荆监一级公路收费站。207国道城区段完成大修,318国道城区段改线工程顺利实施。新增普通一二级公路175公里。“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实效,新建农村公路800公里。完成生命安全防护“455”工程2800公里。

    美丽乡村建设成效初显。省级试点村达到43个,建成省级特色小镇5个,洈水镇入选全国特色小镇。特色农家乐、民俗特色村、休闲农业示范园快速发展。82个新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面开工,荆州区、松滋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通过省级年度验收。农村电网改造完成投资10.6亿元。1125个村实现光纤网络全覆盖,4G无线信号实现村级全覆盖。

    五是着力抓民生,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精准脱贫务实有效。“六大攻坚行动”深入实施。统筹22.9亿元用于精准扶贫。实施各类产业扶贫项目771个,带动贫困户10473户。发放金融扶贫小额贷款5.6亿元。建成村级光伏电站248座。健康扶贫体系初步建立。60个贫困村、42878人减贫任务如期完成。

    社会保障更加有力。新增城镇就业8.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5万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2.5亿元,扶持创业5473人。五项社会保险参保达到768.5万人次,征收社会保险费60亿元。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19亿元。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全面提标。新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38个,民办养老机构增至35家。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6617万元。

    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为民办实事基本完成。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80项,发明专利授权量231件。8个县市区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高中教育质量稳步提升。职业教育整合力度加大。“文化三市”创建加快。大型原创汉剧《优孟衣冠》上演武汉、走向广州深圳,歌剧《有爱才有家》入选文化部民族歌剧重点扶持工程。“荆楚文物珍品展”随荆州舰出访20个国家。青少年体育、群众体育走在全省前列,洪湖市、石首市、公安县荣获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县。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完成。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果明显,新生儿二孩占比52.1%。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荆州开发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达标。沙市区通过全省首批食品安全城市试点验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成效明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治理。解决了一大批信访积案。进京非正常上访下降42.8%。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平安荆州”创建力度加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同比分别下降11.5%、12.6%,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家安全、人民防空、民兵预备役工作得到加强。应急管理、防震减灾、对口支援、台湾事务、外事侨务、民族宗教等工作取得新成绩,机关事务管理、统计、物价、农垦、移民、烟草、慈善、气象、档案、社科、史志、保密和无线电等工作取得新进步。

    各位代表!抓落实是全部政府工作的精髓。一年来,我们坚持狠抓政府“大督查”体系建设,紧扣“事前、事中、事后”三环节,突出“时间表、责任人、督办、问责”四要素,推行“末位表态、后进发言”制,采用挂图作战、微信群调度等方式,晒业绩、比位次、督进度,努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167件、政协提案310件。始终坚持抓党建转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扎实开展“人情风”“庸懒症”“圈子文化”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政府行政效能明显提升。

    各位代表!政府工作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科学决策,离不开市人大、市政协的有效监督、鼎力支持,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热情参与。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向驻荆部队、武警官兵,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所有关心、支持、参与荆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中外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经济总量不大、人均水平不高,经济运行抗风险能力较弱,尤其是工业发展不够、投入严重不足,缺乏大项目支撑,成为荆州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短板。去年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等重要经济指标没有达到预期。二是综合交通不完善,高速公路、铁路人均里程少,过江通道不足,交通问题仍然是制约荆州发展的瓶颈。三是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任重道远。环保历史欠账多,投入缺口大,农业面源污染量大面广,水环境修复任务尤为艰巨。四是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放管服”改革还不全面、不彻底,群众和市场主体获得感不强,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民生保障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进取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缺乏,“庸懒症”问题突出,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面对、有效施策,切实加以解决。

    二、2018年重点工作

    各位代表!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从宏观大势看,全球主要经济体逐渐复苏,中国经济巨轮行稳致远,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中部地区崛起、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等战略惠及荆州,利于我们应势而谋;从区域态势看,湖北经济稳中向好,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荆州打造全省多极发展排头兵,需要我们顺势而动;从自身趋势看,“一城三区、一区多园”顺利实施,综合交通快速发展,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加快推进,催促我们乘势而为。更为重要的是,全市上下聚力发展的气场日益强大,奋发赶超的斗志已经凝成,更加坚定了我们抢抓机遇、担当作为的信心和决心。

    今年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共抓大保护,厚植大开放,构筑大交通,培育大产业,建设大城市,奋力开创“勇当多极排头兵、实现荆州大振兴”新局面。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8%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高于经济增速,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完成省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一)做大做强产业支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指导经济工作,深入推进“一城三区、一区多园”功能分区、产业布局,着力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

    推动工业增量升级。工业是调结构、转方式的主战场,更是稳增长、促发展的主力军。以荆州开发区为主平台引领新型工业化。按照“一区多园”管理机制,聚焦主导产业,完善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引导项目向同类园区聚集,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及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园、军民融合暨光通讯电子信息产业园等专业园区。坚定不移壮大产业。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培育科技“小巨人”,促进个转企、新进规、规改股、股上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家。对接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要,实施“千企千亿技改工程”,抓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三年内培育3家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企业、100家细分领域潜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为支撑,加快实施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运行调度。筹建荆州工业云,注重工业企业运行监测、分析与研判。尊重、关爱企业家,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落实“一企一策”点对点精准服务,提高要素保障水平。

    推动农业增效提质。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为乡村振兴注入发展新动能。以荆州高新区为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按照“产学研结合,一二三产融合”的思路,完善基础设施,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江汉平原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湖北省水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农业创新平台;深化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引进一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研发中心和农产品加工行业龙头企业,创建以农业为特色的国家级高新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农业质量年”活动,新建高标准农田40万亩,重点发展水稻、水产,优化推广稻渔共作和再生稻等绿色模式。全面禁止高毒农药,推广有机肥,探索农业废弃物集并、回收、转化利用,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加快土地流转步伐,规范流转秩序,流转率达到70%。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股份合作社。深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倍增计划,新增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30家。做强“荆楚味道”公共品牌。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建设洪湖蓄滞洪区东分块、长湖洪湖湖堤加固等工程。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及基本农田水利建设。

    推动第三产业突破性发展。以纪南文旅区为重点引爆荆州文化旅游业。将文化旅游业培育成为荆州未来的核心竞争力,按照“中国品牌、湖北代表”目标,推动纪南文旅区做大做强。全力推进荆州古城5A创建。丰富旅游产品供给,优化旅游线路,提升旅游景点、景区服务水平,改善景区环境。繁荣发展商贸物流业。新增“限上”商贸企业100家。加快建设区域性流通节点城市。举办荆楚美食节,擦亮荆州老字号,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加强农产品城乡终端市场建设,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物流中心,支持建设一批综合物流园项目。积极组织相关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大力发展现代金融业。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全年新增贷款200亿元。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新增“新三板”挂牌10家,引导“四板”挂牌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开展金融招商,积极引进各类银行机构。用足用活产业基金,逐步完善基金品类。统筹调度政府性资金,支持政府担保平台做大做优。支持沙市区建设省级现代服务业试点示范区。

    狠抓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坚持把每一项发展任务落脚到项目载体上,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紧紧扭住项目建设“牛鼻子”,坚持领导干部领衔重大项目,落实固定资产投资调度、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继续开展“重大项目开工月”活动,推动各类项目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坚持“三资”共抓,突出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地位,围绕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瞄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园区招商、专班招商、回归招商、重资产招商和基金招商,引进2个50亿元以上、350个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以开工为核心环节,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招商引资实效。

    (二)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创新。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必须坚持以改革的思路破解发展中的难题,以改革的勇气加速后发赶超。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注重在“破、立、降”上下功夫。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服务,进一步清理部门行政审批权,推动“放管服”改革成效第三方评估全覆盖。深入推进工业项目建设“零审批”改革。创新“多评合一”,完善投资项目联审联办平台。升级“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府系统信息共享,加快建设掌上政务平台,推动群众办事“网购化”。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项目统筹、资金整合。做大做强荆州城投、荆州海投和县市投融资平台,创新实施准公益性项目融资模式。落实“三权分置”,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覆盖。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全国社会信用示范城市。

    努力扩大对外开放。把中心城区打造成对外开放的主平台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主导区。加快荆州水运口岸对外开放,重点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申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场所)和专业特色口岸。对接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复制投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贸易便利化等制度。继续壮大出口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提升荆州制造“走出去”能力。加快新型业态建设,引进大型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提升荆州出口品牌,争创国家级汽车零部件和纺织品出口示范基地。高标准规划建设临空临铁临港经济区。

    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紧紧抓住创新“第一动力”、把握转型升级“主攻方向”,以科技创新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研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更多科技项目成果转化、落地。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引导现有孵化器建成共享性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增在孵企业、创客150家。加大对农业类科研院所、特色“种养加”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实施“我选湖北·凤鸣荆州”人才计划,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打造人才流入城市,形成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创新发展新局面。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狠抓长江大保护,建设美丽荆州。

    突出水环境治理。深入实施“水十条”,认真落实河湖库长制,系统推进“四水共治”。开工建设荆江沙市段和环长湖生态修复与保护PPP项目。开展“三年行动”,统筹推进四湖总干渠综合整治。落实主要水体水质报告公开制度,开展区域性多部门水污染联防联治、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试点。启动总投资26亿元的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荆襄河湿地公园二期、西干渠智能化远程控制改造等项目,实施护城河及古城内湖泊疏浚清淤、太师渊黑臭水体整治等项目,实现城区水域常态化保洁。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开展农村干渠、河道清淤,集中清理水葫芦、水花生,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继续抓好“三禁两治”。开展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污染源排放“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推进清洁能源高效集中利用,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和燃油品质管理,大力整治建筑施工、道路、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源。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智能化监管,推进在线监控、精准检测解析,促进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增加。

    加大生态建设力度。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扎实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回头看”。继续开展“绿满荆州”行动,加大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力度,完成植树造林62万亩,森林覆盖率再提高3个百分点。巩固长江禁止非法采砂成果。加快修复洪湖、长湖生态,持续推进退田、退渔、退垸还湖。加快海子湖、菱角湖、崇湖、环荆州古城等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探索滩涂湿地生态保护开发新模式。实施“土十条”,开展全市土壤详查。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江陵、监利、石首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重金属污染详查工作。

    (四)构筑综合立体交通。持续加大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力度,着力破解发展瓶颈。

    谋划交通大格局。以“大交通”支撑大城市、推动大发展。积极争取荆荆高铁南延进入规划。谋划推动李埠长江大桥、观音寺长江大桥、监利华容长江大桥等项目。建设车阳河、公安等港区,完善提升盐卡港区功能。大力发展临港产业。谋划航空产业发展,在加快建设荆州民用机场的同时,推进纪南、公安、石首、洪湖等通用机场前期工作。依托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管道,加强多式联运融合发展。

    加快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全面开工荆州机场航站楼、跑道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荆荆高铁、江汉平原铁路、蒙华铁路、城北快速路等项目建设。建成高速公路133公里、达到576公里。加快推进洪江高速、沙公高速杨家厂至孟家溪段,石首长江大桥、洪湖嘉鱼长江大桥、洪湖赤壁长江大桥,荆州煤炭铁水联运储配基地一期、长江砂石集并中心等项目建设。启动实施松西河、内荆河航道整治。

    提升交通服务保障能力。发挥交通基础设施的先导作用,推动与产业、旅游、扶贫的融合发展。开展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试点。加快建设“四好农村路”。完成生命安全防护“455”工程3000公里。加快车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运用,推广无车承运人、甩挂运输等新型运输方式,降低物流成本。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进一步延伸交通运输服务网络。

    (五)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快建设中心城区。按照“名称不变、体制不变、事权不变、只予不取”原则,积极推动公安、江陵撤县设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统筹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推进城市“双修”。重点抓好中心城区180亿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启动市民中心、市档案馆新馆建设。推进园博园、植物园等项目建设。完成棚户区改造37586套。实施市政截污及污水处理、河道渊湖生态修复等项目。继续推进城区卫生环境整治。新建公共停车场16个,新增停车泊位3800个。实施“还路于民”“亮灯照明”工程。建设50公里城市绿道,打造15分钟健身圈。构建智慧城管、智慧政务、智慧医疗、智慧旅游和智慧教育等平台,打造智慧荆州。

    提升县域发展水平。突出特色,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促进县域经济对标赶超、争先进位。支持荆州区、沙市区在城市建设、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支持公安县发展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支持江陵县发展新型煤电煤化和现代物流产业。支持松滋市启动领军工业企业及税源培植三年行动计划。支持石首市实施“主导产业培育工程”,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支持监利县撤县设市,完善县城规划、加快城镇化进程。支持洪湖市开展河湖生态修复,做大做强特色旅游。支持卸甲坪乡、川店镇、新沟镇、岑河镇、黄山头镇打造省级特色小镇。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制定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进“三乡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大力推进“421工程”,实施“厕所革命”,新增5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继续推进全域旅游,支持松滋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支持洪湖市创建国家旅游度假区,支持荆州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快城乡供气、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广泛利用社会和市场力量,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融合,撬动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抓好扶贫创业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训新型职业农民3800人。

    (六)更加重视改善民生。我们要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切实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持续打好脱贫攻坚战。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瞄准特定贫困群体精准帮扶,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因村施计、因户施策”,突出“准、实”导向,下好绣花功夫,集中力量做好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和危房改造。因地制宜培育主导产业,完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与贫困村、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对象稳定增收。加快实施“百企扶百村”行动,做实做细驻村帮扶工作。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深入开展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完成50个贫困村、46470人脱贫出列任务。

    协调发展社会事业。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教育布局,消除“超大班额”,有效缓解“择校热”。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优化职业教育资源,打造职教特色学校、品牌学科。整合各类资源、资金30亿元,支持长江大学创建“双一流”。支持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创建应用型本科院校。支持荆州职业技术学院争创全国优质高职院校。加快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加快“文化三市”创建,创成中国楹联文化城市。举办荆楚文化艺术节。规划建设市文化艺术中心,开工建设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图书馆和文化馆新馆。改造升级市工人文化宫。建设户外职工“爱心驿站”。实施“一县一团”“戏曲进校园”、艺术人才培养工程。推进健康荆州建设,确保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门诊大楼主体工程完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治理“餐桌污染”,打造一批放心早餐店、夜市示范店。继续推进血吸虫病传播阻断达标工作。全力办好市第五届运动会和第二届荆州国际马拉松。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统筹解决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问题,全年城镇新增就业6.6万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扶贫标准和低保标准有效衔接。探索租赁住房建设,保障多样化住房需求。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开展智慧养老、社区托老所建设。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支持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发展。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好各类风险化解和信访维稳工作,妥善解决群众诉求。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推进法治荆州建设,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平安城市”三期工程建设,开展“一标三实”信息采集,坚决打击“黑枪爆”“盗抢骗”“黄赌毒”,进一步完善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加强国防教育和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良好局面。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做好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老龄、拥军优属等工作。

    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步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政府工作必须彰显新气象、展现新作为。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大使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历史重托。

    坚持党的领导,严守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带着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落实法治荆州建设纲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自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查。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支持监察体制改革。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政务公开。开展网络问政、电视问政,让政府工作始终置于阳光之下。

    坚持担当履职,大兴实干之风。我市正处在发展爬坡期、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前进道路上面临不少挑战。我们将始终保持昂扬斗志,真正把加快发展的责任扛在肩上,把群众的冷暖忧乐装在心中,困难面前不退缩,矛盾面前不回避,挑战面前不畏惧,主动作为、务实进取,不折不扣完成各项目标。我们将始终坚持真抓实干,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在全市蔚然成风,推动各项工作干在实处、争先进位。

    坚持狠抓落实,提高行政效能。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紧盯既定目标,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安排必须做到时间明确、路径明确、责任明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督查”体系,推行暗访督查、网上督查、第三方评估,多层次、广渠道、全方位掌握实际情况。严肃督查通报,严格结果考评,抓住不落实的事,处理不作为的人,有责必问、有错必纠,以强有力的督查和问责推动政府每项承诺的兑现。

    各位代表!使命光荣艰巨,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荆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人民的支持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砥砺前行,为“勇当多极排头兵、实现荆州大振兴”作出新的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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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

    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

    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重点地区以外区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和建筑风貌等方面的城市设计要求。

    (三)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风貌、夜景照明、天际线、开敞空间系统、城市色彩、立体空间形态、公共环境艺术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成果可单独编制,也可作为法定规划的专项规划和专门篇章,上述城市重点地区原则上应当单独编制。

    第六条 确定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当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及公共通道的,其用地范围应当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当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八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街区及规划地块划分进行整合开发,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1h㎡;

    (二)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最小开发单元,经论证,与周边地块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的;

    (二)居住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的;

    (四)城市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等);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图。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涉及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实施时,应当优先建设学校、托幼、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分期办理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原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申请规划核实区与在建(或拟建)区已进行分隔;

    (二)原则上一个项目分期规划核实不超过2期;

    (三)项目分期应当优先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放在最后一期建设;

    (四)分期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应当以规划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等为界限进行分隔。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各类管线(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满足规划核实项目的正常使用要求;

    (五)申请规划核实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六)规划许可中配建的物管用房和社区用房不在申请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过渡性用房;

    (七)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分期核实方案(含分期范围及各项指标)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分期规划核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除符合国家规范外,还应当符合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及专项规划要求。

    第三章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

    第十二条 建筑布局设计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日照影响分析应当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

    (一)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日照影响分析应当以大寒日8时至16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校普通教室、托幼生活用房日照影响分析应当以冬至日9时至15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

    (二)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性质为准;

    (三)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日照、消防、通风、采光、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

    (三)建筑物纵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业态的建筑间距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在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情况下,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0m及以下的条式建筑间距为(附图3—1):

    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的1.2倍;

    2.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4m;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m。

    (二)建筑高度20m以上的条式建筑间距为(附图3—2):

    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20m及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的1.2倍,20m以上部分按照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1倍进行递加计算,计算公式为(单位:米):建筑间距≥20×1.2+(H-20)×0.1(20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 。

    2.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南北向不少于24m,东西向不少于20m;

    3.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m。

    (三)建筑高度20m以上的条式建筑与建筑高度20m及以下条式建筑的间距为(附图3—3):

    1.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间距,以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作为计算标准,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目或者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其南侧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m,与其他方向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m;

    3.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山墙面与其北侧建筑高度20m及以下的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4m,与其南侧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m,与其东、西方向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m;

    4.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9m。

    (四)条式居住建筑在南北向投影的重叠面宽度小于12m的,两栋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8倍(附图3—4)。

    条式建筑在南北向投影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m。

    (五)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建筑物之间正南北向投影的重叠面计算(附图3—5):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m;重叠面小于12m的,建筑间距不少于20m;重叠面大于12m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1目计算。塔式拼接建筑按照条式建筑计算间距。

    (六)塔式建筑与其南北侧条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照条式建筑计算;塔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条式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m;塔式建筑与条式建筑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m(附图3—6)。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的间距要求。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建筑物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最近距离不少于18m;东西向的,最近距离不少于13m;

    (二)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建筑物与24m以下的建筑物平行布置时,最近距离不少于15m;

    (三)建筑高度24m以下的建筑物平行布置时,最近距离不少10m。

    第十七条 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3—7):

    (一)当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二)当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0.8倍;

    (三)当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控制。

    第十八条 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未涉及建筑形态的建筑间距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等要求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应不小于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当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35m。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扩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得少于附表3—1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通过城市设计确定,但最小不得少于附表3—1中建筑高度60-100m建筑物的后退距离;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医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25m;

    (四)建筑物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附图3—8),自城市道路红线直线段连接线算起,建筑高度20m以下的建筑物不少于20m,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不少于30m;建筑物退让主干道和次干道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自城市道路红线直线段连接线算起,建筑高度20m以下的建筑物不少于15m,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不少于20m;如果交叉口涉及道路高架等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城市设计来具体确定。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处应预留规模适宜的公共绿地或绿化休闲广场。

    (五)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如因安全和特殊功能需要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且应当采用通透式围墙,并进行垂直绿化,有政策要求明确建设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在墙基处预留栽植空间并对其外墙面进行垂直绿化。

    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岗亭等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m。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距离不得少于10m,退让城市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得少于5m。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临江、河(湖)蓝线距离应当满足有关规定要求,且最小不得少于12m。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当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二十四条 沿铁路、公路、油气输送管道、光缆及电力线路两侧新、改、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及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荆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六条 经营类建筑物容积率计算规定

    (一)居住建筑

    1.居住建筑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m,且最低不应低于2.8m。结构层高大于3.6m且小于等于5.8m(3.6+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m且小于等于8.0m(5.8+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m的,以此类推。

    2.跃层式居住、低层居住、错层式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在户内通高共享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办公、酒店式建筑

    办公、酒店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m。结构层高大于4.5m且小于等于6.7m(4.5m+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6.7m且小于等于8.9m(6.7m+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9m的,以此类推。

    (三)商业建筑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公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小型商业建筑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结构层高不宜大于5.1m,并不得大于7.3m。

    2.结构层高大于5.1m且小于等于7.3m(5.1m+2.2m)时,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7.3m且小于等于9.5m(7.3m+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9.5m的,以此类推。

    (四)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厅、宴会厅及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按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五)建筑阳台及外挑构筑物控制

    1.建筑主体结构外阳台(附图4—1)进深不大于2.4m(对不规则的取进深平均值),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不符合此规定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7%,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2.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3.飘窗不得设在楼板的延伸部分,当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7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架空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建筑底层设计布置架空层的,结构层高在2.2m以下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结构层高在2.2m以上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如架空层为建筑(包括住宅及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层高不应低于标准层高;只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时,除架空层内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功能空间外,其他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2.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地下室应当为土层四面围合的地下空间。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和停车等使用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七)地上停车楼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地上机械式多层停车库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20m,小于、等于6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一般不大于75m;

    (二)建筑高度大于6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一般不大于70m。

    (三)环古城、滨长江、沿河湖及市级公园等重要景观地带,建筑高度大于20m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之和一般不大于规划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50%。

    第二十八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和特定意图的地区,新建和改造建筑应当体现荆楚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与传统荆楚建筑风格相结合,突出“荆楚派”未来发展新方向,展现荆楚建筑的美学意境与时代特征。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及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专项规划的要求。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

    (一)建筑设计应当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或者《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二)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因地制宜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人工水景建设;

    (三)建筑的布局、朝向、形状和结构设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并符合《节能建筑评价标准》的规定;

    (四)建筑主要房间应当尽量避免东、西朝向,建筑单体设计应当考虑有利于自然通风。建筑夏季防热应当采取环境绿化、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和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含地面观测站和天气雷达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改建各类项目,在设计时应当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和标志性建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街头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长江、内河、湖泊等水域沿岸景观地带;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

    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设计车速、路网密度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附表5—1规定。道路网通行能力应当与用地性质及土地的开发强度相适应。容积率大于4.0的居住、商业项目,以及大型交通、公共设施等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该评价可作为设计方案的专门篇章,也可单独编制。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各项用地功能布局的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交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当分开设置;

    (二)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条件和设置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三)轨道交通车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求,与城市土地利用相协调,并妥善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面道路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城市静态交通专项规划,落实空间布局,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

    (二)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次干路相连,停车场出入口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城市主、次干路设置时,应当符合行车视距要求,且交通组织应当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当停车场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当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连;

    (三)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

    (四)中心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附表5—2规定, 荆州古城内新、改、扩建项目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宜大于50%。

    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应当设置连续性绿道和步行系统。城市绿道应当与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景区、院校、场馆等相联系,形成城市绿道网络,并结合道路的步行系统、绿化带或防护绿地连续性设置。

    第四十条 结合城市路网系统和绿道系统设置安全、连续、方便、舒适的自行车交通系统。新建城市道路必须设置专门的自行车道,已建道路改造时应当结合自行车出行情况进一步完善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宽度、路网密度、平均间距等指标不得低于《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以下要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每辆电动汽车配备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

    第六章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热力、输油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四十三条 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综合管廊(共同沟)

    (一)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地下管廊规划》的要求;

    (二)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当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三)综合管廊总体布置要求:

    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2.综合管廊沿铁路、公路敷设时应当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3.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但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

    4.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当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当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

    (四)综合管廊的线路规划、平面和竖向布置、容纳的管线、断面形式、土建工程设计、附属设施工程设计等应当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要求。

    第四十五条 管线敷设

    (一)建设项目敷设配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二)可通过城市桥梁敷设的管线,应当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七章 城市绿地、湿地、水体保护及防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园绿地

    (一)公园设计应当遵循空间连续、因地制宜、地域特色、节能环保的原则,尽量保持公园原有的地形地貌。利用公园现有的河流、水塘和低洼湿地建设雨水湿地,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收集系统。

    (二)公园绿地建设应当符合生态园林城市相关技术要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5㎡-13.5㎡,绿地率达到35%-39%,绿化覆盖率达到40%-45%,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小于90%。

    第四十七条 附属绿地

    各类建设用地内的附属绿地指标应当符合附表7—1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绿地

    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各设置不得少于50m的绿化带,国道、省道、一级旅游公路等两侧各设置不得少于30m的绿化带。

    在规划道路红线时,应当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林荫路推广率不小于85%。

    第四十九条 防护绿地

    中心城区范围内河、湖等水体,城市干路、快速路、公路、铁路、高速公路、堤防岸线、高压走廊等的防护绿地,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及绿线的管制规定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湿地保护

    (一)下列湿地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列入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代表不同类型、具有特殊保护或者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三)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市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四)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各类绿地设置要求

    (一)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应当按“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要求进行建设,地面应充分考虑雨水的渗透、储存、调节等功能。建造下沉式绿地和透水性地面铺装,包括透水性道路、透水性广场、透水性停车场等。新编制的控规中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设计相关指标。

    (二)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边缘不应高于相邻硬铺装地面,有条件的地块应当设置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或能自行渗透的蓄水池。

    第五十二条 地下室上部绿化、停车场绿化及屋顶绿化在核定绿地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厚度不足0.6m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0%计算;覆土厚度在0.6m及以上不足1.2m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覆土厚度在1.2m及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停车场地采用空心植草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面积。

    (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屋顶,覆土厚度在04m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五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

    由林业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古树名木为保护对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历史城区内古树名木的树种特性、树冠大小及生长状况,划定树冠以外3-5m或树干以外8-15m为保护范围;

    (二)禁止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外缘5m以内新建任何建筑物;

    (三)对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五十四条 水体保护

    (一)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江、长湖及其它内河水系保护范围内,除城市防洪排涝等水利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二)荆州市饮用水源地长江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100m划定为水域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m,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m为水域二级保护区。备用水源长湖取水口半径 500m范围为水域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外延伸500m区域为水域二级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应当满足《荆州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荆州市中心城区长江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

    (三)蓝线规划确定的保护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废水及污物;

    (四)内河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2m;水体周边规划公园绿地的,应尽量保证水体周边的绿地面积占整个公园面积的65%以上;

    (五)水体保护应当同时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新、改、扩建项目的防洪、消防和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相关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人防及地下空间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应考虑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与地下空间建设相结合,实现平战结合。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原《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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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6日

    荆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水、用水活动,鼓励节约用水,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价格、质监、水行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水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和卫生计生管理部门等,依法按规定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毁坏和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实际用水地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无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确需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经取水许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建设施供水,要逐步核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符合标准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等条件。国家对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所供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采样点,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供水、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水质的监督。

    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进行特殊处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在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水单位应当保持稳定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扰或者干扰抢修工作进行。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巡查抢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并遵守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不间断供水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对水压有特殊要求而确需使用加压设备的用户,应通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隔离保障措施实行加压。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要求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更名过户、水表注销等业务的,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按约定的周期抄表。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的,由供水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规定进行成本公开、成本监审、听证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与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向供水单位办理用水手续,通过协商确定取水地点。取水作业车辆应当在指定位置取水。

    水费实行装表计量,各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管理,对其取水口、泵站、净水厂和配水管网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分界点进行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

    (二)结算水表以后(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科学设立警示标志。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

    (六)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前,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拖欠水费的,按供用水双方协议约定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不同性质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与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第三十条 推行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超定额加价水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节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宣传、培训、奖励等。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三)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盗窃自来水资源的行为。

    有前款用水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相联的用户用水设施上装泵抽水。

    第三十三条 公共消火栓为消防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并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消防自救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用水单位内部消防用水管线应与其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管线相分离,由供水企业安装计量水表和收取水费。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章 节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节水规划,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每月进行考核。

    供水单位应当每月向节水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单位月度实际用水量报表。

    第三十七条 超计划(定额)用水超出部分以月度为单位,以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标准水价实行加价收费。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加一倍收费;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加二倍收费;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四十一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加三至四倍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三十九条 工业用水应当推行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益事业用水,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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