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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荆政发〔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19日
荆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
为实施好“食品安全战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根据《“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和《荆州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没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将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市、县、乡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监管力量得以加强,监管体系逐渐完善。整合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格局,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监管效能稳步提升。推行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强化信息化建设。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大排查”,排查整治食品药品安全各类风险隐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医疗机构使用无证产品,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办力度。强化食品药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管控,保障公众消费知情权,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市县两级财政经费保障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三)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得到增强。“十二五”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逐步完善。大力实施市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升级改造4200 平米标准化实验楼,购置配备 1198 万元检验检测设备,在全省同类检验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县两级7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全部通过计量认证,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初步建成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四)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市、县均成立高规格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办事机构。推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推动跨部门联合惩戒。定期组织开展声势较大的“食品安全周”“安全用药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在主流媒体开辟专栏,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系列报道和科普解读,提高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意识、满意率。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社会网格化管理,推动实施精准监管、智能监管等治理方法和手段。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我市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统一权威科学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行政监管队伍、监督执法队伍和专业技术支撑队伍不够完备,专业素质偏低,检验检测、检查核查、监测评价等能力较弱,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监管水平落后,尤其是乡镇等基层监管力量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二是全过程监管制度仍需完善。相关法规亟待修订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滞后,对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约束、违法行为的惩处打击指导性不强。三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尚未理顺。政府、市场、社会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食品药品安全仍然是以政府监管“一条腿走路”为主,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尚未有效发挥,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社会监督力量尚未有效激活。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建立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时期。我市必须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将食品药品安全切实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坚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制度规范体系、全程控制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能力提升体系、社会共治体系等“八大体系”。做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健全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建成体制机制顺畅、监管务实高效、企业诚信自律、产品质量放心、产业发展质效、公众满意放心、社会情绪理性的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城市,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药害事件。
(一)质量安全全程监控。“十三五”期间,实施从田间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全过程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全面提高。有效控制源头风险,对高风险对象实现100%全程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85%以上,年食品抽检样品数达到4批次/千人,农产品质量抽检安全综合合格率98%以上,重点食品监测合格率95%以上;规模以上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电子化率100%;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95%以上;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10条,食品安全示范店800家,全市大型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率80%以上。药品质量抽验生产企业覆盖率 100%;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覆盖率90%,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覆盖率80%;食品药品监督抽检后处理率100%。强化应急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立重大信息直报系统和应急信息平台,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整合12331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应急指挥平台系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规范处置率100%;实行重典治乱,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市、县成立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刑事侦查机构,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率95%,涉刑案件移送率100%,案件公开率100%。
(二)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到“十三五”末,建成6个县级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推动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成省级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县、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快检车和快检箱配备率100%。药品检验检测参数覆盖中国药典及相关国家标准参数85%以上,食品检验检测参数增加至2000个。建设食品药品安全智能监管体系,建成市县两级食品药品信息化监管平台和数据中心,配备执法终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电子监管率100%。监管人员年度参训率达到90%,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覆盖率100%,监管专业技术人才占比达到70%以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普遍设置并得以巩固,执法装备和业务用房达到相关建设标准,满足执法基本需要。基层监管所“九个一”标准化建设率达到100%。监管队伍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等素质能力显著提升。
(三)社会共治有效构建。到“十三五”末,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进一步夯实,党政同责的责任界限、法治红线、一流标线、产业主线、监管防线、道德底线全面提升。指导和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对守信、失信行为进行奖惩,正面引导和负面警示相结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加强对媒体的引导,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食品药品科普宣传和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服务。建立食品药品科普宣传站100个,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健全完善“党政负总责、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基层网格监督”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形成科学严密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分工,落实考核评价、过错追究机制。
1.落实党委政府管理责任。实行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并逐步加大权重。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注重评议考核结果运用,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和《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完善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建立并细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做到“责任明确、追责有据”。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指数评估,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健全上下对应、权责一致、统一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四有两责”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车辆纳入特种用途车辆管理,保障车辆编制。根据产业规模、监管对象、服务人口、地理面积等因素,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2.强化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按照“市级承上启下,强化组织协调,突出区域性风险防控;县级属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突出日常性风险防控;乡镇(街道、办事处)重抓落实,强化网格监管,突出市场巡查快检”的总体定位,制定纵向系统事权划分指南,理清市、县、乡三级监管事权,推动各级监管部门认真履职。完善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43号)精神,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负责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实现无缝对接。制定横向监管部门职责边界划分指南,明确界定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间的职责边界和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确保无缝监管。对监管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严查严究。
3.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首负制度,以实施质量管理规范为重点,围绕准入制度、设备工艺、操作规程、追溯体系、标签标识等方面,全面开展综合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建立可操作性的内部监控自查自纠自审系统,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各环节全程可追溯机制,保证食品药品可追溯。落实问题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承诺联合奖惩机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探索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灵敏制约,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引入经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监督。
4.实行基层网格化监督。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责任网络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综合监督,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农村(社区)设立协管员和信息员,注重协管员业务培训,提高协管员能力素质,完善协管员日常巡查、薪酬、考核、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构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村民小组(居委会)网格化管理体系,构筑食品药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二)完善食品药品制度规范体系。
围绕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严格监管,扎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和具有普遍震慑作用的监管规则。
1.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法治体系。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探索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登记制和备案制管理,研究制定我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进一步清理我市食品药品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标准,针对监管盲区和职能边界,推动完善对复杂业态、新兴业态、薄弱环节、监管边界不清等生产经营行为监管的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法治体系,为专业化、精细化监管奠定基础。
2.积极探索监管机制创新。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食源性疾病临床监测与应急处置衔接机制、餐厨垃圾流向登记与收运处置衔接机制、流动摊贩监管与规划布点衔接机制,探索实施食品药品准入审查全程视频记录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潜规则研究,强化研究成果对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作用,破除食品行业“潜规则”,让“潜规则”暴露在阳光下;探索引入“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监督和业界互相监督。严格互联网食品经营、网络订餐等新业态监管,实施互联网食品药品销售“以网管网”工程,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信息服务监管。落实网络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
3.强化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参与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配合农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快食用农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制订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标准的指导,加强食用农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
(三)筑牢食品药品安全过程控制体系。
1.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药精准高效施用。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和安全用药指导,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大高效低毒农兽药推广力度,严查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行动”。实施“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逐步淘汰无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兽药及其制剂。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推进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摸清土壤污染分布情况,开展污染耕地分级分类治理。
2.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推广良好农业操作行为规范。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支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品牌农产品发展,提高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比重。加强定点屠宰监管,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督抽查,全面落实病死畜禽、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推动农产品生产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开展肉类、蔬菜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准入管理。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的准入管制和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药品准入审查制度。将网络经营等新业态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督范围,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营(不含销售食用农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及医疗器械,依法实施管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公示系统。
4.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原材料进厂检验、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对乳制品、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等重点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排查,制定实施食品小作坊治理整顿和长效监管规划。
5.加强食品销售监管。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切实履行索票索证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全面实施“一票通”,提高食品安全可溯源性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大食品安全快检力度,支持农贸市场扩大食品安全快检项目和品种。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流通环节大米、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豆制品、酒类等大宗消费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着力加强食品添加剂、散装酒经营监管。加强连锁超市供应商入场管理,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供货商查验机制;严格落实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制度,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方式,加强退(换)货、回收食品的管理。探索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机制,加强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
6.加强餐饮服务监管。推进实施餐饮业质量提升工程,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督促餐饮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监督检查其履行法定义务,持续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加强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主管部门责任,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大力实施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工程,继续推进餐饮示范创建,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街区和单位,推动餐饮行业向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与监测,依法查处生产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7.加强食品摊贩的规范和管理。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加强对食品摊贩的规范和监督管理。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制定鼓励政策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划定特定区域供食品摊贩限时、限品种经营,严格实施登记管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加强对食品摊贩的巡查和抽查,严厉查处幼儿园、学校周边流动食品摊贩。
8.严格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开展出口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确保供港澳和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进出口生产经营者信誉记录制度,建立风险预警平台。完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定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
9.加强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加强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整治,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制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夸大宣传、冒充药品销售,企业未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过程偷工减料等行为。
10.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药品生产企业100%通过并严格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00%通过并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生产企业全部实施电子监管。加强对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监管,完善特殊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网络。大力发展医药现代物流,通过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优胜劣汰,引导药品经营企业走规模化、现代化道路,扩大药品零售连锁规模,药品零售连锁率达到80%,分级分类管理率达到100%。推进药学服务,发挥执业药师作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加强药师在岗监督检查,提高药师在岗率,提升药品经营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11.加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完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监督、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全覆盖,监督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重点环节的监管,保障在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健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制度,实现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对近效期产品进行预警,对超过有效期产品进行自动锁定,防止过期产品进入市场。
12.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治理“餐桌污染”和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加强对食品药品重点品种、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私屠滥宰、非法制售“地沟油”、保健食品和药品非法添加等专项整治,有效治理市场热点难点问题。
13.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建立覆盖全程、无缝对接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和行刑衔接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案件会商,规范证据规格,统一鉴定认识,落实证据互认,畅通办案渠道,提高打假效能,健全落实法律适用、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处理、办案经费等协作配合保障机制。推动市、县公安机关设立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门机构,落实公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驻联络员制度。以市检察院为主导,完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向市行刑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一案一录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等行为。大力查处网络售假、科技制假等新兴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苗头性问题。加大对畜禽私屠滥宰、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建设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进一步深化食品药品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
1.强化风险监测。全面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毒物质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公立医疗服务机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农村。完善风险监测制度,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法,扩大监测范围,强化监测数据质量。加强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应用、发布等统一管理。将抽检数据纳入监测数据统一分析,及时将结果反馈监督执法环节,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药械安全性监测。不断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机制,完善不良反应重点监测、主动监测制度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反馈、沟通、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达到400份以上/百万人,一般和严重的报告占同期报告总数的30%以上,其中严重报告比例达到10%;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达到220份以上/百万人,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达到55份/百万人。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通过建立考核、激励长效机制,扩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覆盖面。运用大数据研究的方法提高对不良反应数据的综合评价能力,有效发挥不良反应监测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风险管理中的预警作用。
2.强化风险评估。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常态化开展风险会商,通过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并评估风险,明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级别,提高风险信息监测、研判、交换、共享、预警水平,提升风险防控、分析决策功能。建立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协调机制,将“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纳入监测评估范围。分领域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审评认证、日常监管、检验检测、投诉举报等全环节联动机制,准确分析评估安全隐患,明确监管的重点品种、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
3.强化风险控制。严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强化上市后监管和抽样检验,组织实施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办法。建立药品生产经营风险监管体系,有效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实行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强化药品运输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切实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使用风险。健全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动态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检、明查暗访等制度,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4.强化风险交流。实施并落实风险交流制度。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交流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对接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公众风险认知调查体系和省、市两级风险交流专家支持体系。
(五)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
加快构建指挥有力、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功能完备、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应急平台体系,建成连接国家、覆盖省、市、县、辐射乡镇(街道)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络和舆情监测网络。
1.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按照职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要求,建立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应急协作、信息通报、社会动员和总结评估等机制。统筹安排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制修订,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事故的防范应对规章制度,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督促指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
2.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建设,提高舆情监测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对舆情信息24小时不间断监测,实现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建立健全跨地区、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组织核查处理能力。
3.强化应急处置。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响应处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结果评估系统,科学规划应急综合业务管理、舆情监测、指挥调度、应急保障、模拟演练、数据传输、预研预判预警,提升食品药品应急管理效率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食品药品应急管理专家库,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中的作用。
4.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分层级对各级政府相关负责人、监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督促生产经营者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和实战演练,各级监管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演练一次。
(六)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能力提升体系。
1.实现基层装备建设的标准化。实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项目,统筹合理布局基层监管所,注重基层监管所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到“十三五”中期,标准化基层监管所覆盖率达到90%,更高层次的示范化基层监管所达到30%。落实有关建设标准,逐步实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的标准化。淘汰更新落伍技术设备。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2014—2020年)》规定,重点加强县级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执法取证装备、快检装备的配备。到“十三五”末,基层机构执法装备标准化配备率达到95%,基层执法人员全部配备移动执法终端、现场取证设备。乡镇基层监管机构需配备“基本执法类、取证工具类、快检装备类、应急专用类”四大类装备,应至少达到“九个一”标准:一处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一部投诉举报电话(含移动终端)、一台执法车辆、一套抽样工具包(内含暗访取证设备、中心温度计、湿度测量仪、紫外照度仪、红外测距仪)、一个快检箱、一台多功能一体机、一台摄像机、每人一台电脑,一套办公桌椅。加大对基层执法装备配置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水平。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加强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到“十三五”末,业务用房达标率达到80%。
2.实现监管方式的信息化。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1 个中心7大平台”,在市级总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市级数据中心和实时监控、产品追溯、审评审批、信用管理、行政执法、公众服务、综合管理等七大平台,建立食品药品产品、生产经营者基础数据库和诚信数据库,加强对各类数据的汇集、整合、分析和利用。力争实现规模以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电子化率达到100%。着力构建横向联通有关业务部门、纵向贯通到乡镇监管所的纵横联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完善互联互通审批、日常监管、抽查检验、执法办案、监测预警、辅助决策、应急指挥、投诉举报和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加大网络安全及网络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安全保障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资源,对接“智慧荆州”,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信息化系统,实现智慧监管。
3.推进监督检查职业化。整合食品药品技术审评、检验检测、现场检查、技术研究及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手段,探索建立市级食品药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资格准入、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细化职业检查员的人才引进、考试录用、履职尽责、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办法,并与第三方检查服务相衔接,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完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技术审评体系,形成与审批权限相匹配的技术审评保障能力,满足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技术支撑需求。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推进实施基层管理人员岗位补贴和检验检测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防护津贴制度。
4.基本实现检验检测的现代化。推动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地方特点,设置并建成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形成食品检验检测统一平台,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备食品药品快速检(监)测室(车)。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市级创特色、区域相配套、县级大整合、基层重快检、社会为补充”的检验检测体系,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技术支撑。承接国家食品药品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完成中央、省转移支付的监管抽检任务,实施市本级监督抽检,归口管理县(市、区)监督抽检,延伸对食品药品快速检测的管理。食品抽验量达到4 份/千人(平均每份样品检验项目不少于15项)。充分利用快检进行样品初筛,问题检出率不低于10%。
统一管理,全面覆盖。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和水产品,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对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项目以及本地小生产经营者、小作坊和餐饮单位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按区域发布。
5.实现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专业化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完善稽查执法机制,理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行政执法职责分工。规范、细化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件办案程序,实现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完善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机制,制定出台案件通报、分析和督查督办相关规定,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力度。探索建立重大案件查办有功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制度。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稽查办案人才库和专家库。提高稽查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食品、药品、公共卫生、法律等相关专业执法人员占比。制定稽查人员培训工作规划,开展稽查执法人员轮训和不定期培训,全市稽查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完善包括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机制,探索重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处罚到自然人”。加强监督执法人才梯队建设,建立市、县人才储备库。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员培训和“能力大比武”计划,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和能力。
(七)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建立多方参与的食品药品安全共治机制,形成政府治理、生产经营者诚信、行业自律、群防群治的社会网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
1.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全面履行综合监管责任。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落实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并明确尽职免责(减责)情形。有效发挥综合协调机构的枢纽作用,打造“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无缝监管链条。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公安、农业、粮食、教育体育、城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执法和日常管理职能,以及发改、财政、人社、经信、商务、法制等部门的产业规划、资源保障、政策制定职能,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以“双安双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建设为载体,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争取到“十三五”末期,全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4家,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达到2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达到5家。
2.强化食品药品行业自律。围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兼并重组,推动荆州医药产业从多、小、低、散的生产经营者组织结构向集约化、规模化转型,从单一产业优势向多元产业共同发展转型,从仿制向仿创结合转型,从传统营销向现代化新型商业模式转型。促进资源向优势生产经营者集中,助推产业健康发展,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支持、引导和培育食品药品行业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挥行业组织监督教育功能。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强化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促进行业自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食品药品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者责任,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3.动员公众共同参与。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12331主题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开放日”等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深入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切实增强公众的分辨能力和监督能力。加强食品药品科普宣传阵地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以公益性、实用性、趣味性为导向,推动食品安全常识、安全用药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建设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平台,探索将食品安全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和义务监督队伍,动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界专家、行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发挥消费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引导、约束、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诚信经营。鼓励通过公益诉讼、依法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等方式支持消费者维权。
4.畅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实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抽检信息、检查信息、案件信息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云上荆州”、荆州食药监政务微博和政务网站,建设成部门权威发布、公众放心信赖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布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新闻统一发布。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建立与新闻媒体互动合作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反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加强媒体自律、有序监督的规范与指导,防止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继续推行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鼓励公众及业内人士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定期组织相关群体代表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5.推进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无缝对接、共享公开,为分级监管、信用监管奠定基础。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守信者激励,对失信者惩戒。推进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落实,依据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结果,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及时公开失信、严重失信的“黑名单”,积极向有关部门推送,实行联合惩戒。及时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失信信息录入全国社会信用系统,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重大项目
根据“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实施一批重大项目。
(一)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综合能力提升项目。重点完成市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进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全面达标,争取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纳入省级规划建设的 6个市级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全面推进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设6个县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建设项目纳入全省统一规划。
(二)基层监管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和《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县级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配备执法基本装备、执法取证装备、快检装备和应急装备,以“九个一”为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主要执法装备和业务用房达到相应标准,满足执法基本需要;60%的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达到更高层次的示范所标准。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市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和12331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建设集中统一的市县两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和数据中心,基本实现全市范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与市县两级社会管理综治网完全融通。建立覆盖全地域、全品种的“四品一械”基础信息数据库、风险预警和电子追溯系统。加大移动互联技术应用,广泛应用配备食品药品监督移动执法终端。
(四)县级食品快检车、药品快速监测车配备项目。顺应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发展需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备药品快速监测车,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车,为基层提供快捷、便利、精准的监管技术手段和工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职责,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要考核体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细化分解本规划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全面实现各项目标。
(二)加大投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实际情况,落实公共财政向民生领域倾斜的政策要求,将食品药品监管及安全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建立财政投入保障稳定增长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把食品药品安全及其监管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和评价,确保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强化考核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和监督机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本规划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项目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对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加强规划实施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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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11日
荆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按照国家、省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市场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突出重点、试点示范、循序渐进,统筹推进相关改革,为落实“十三五”医改规划奠定坚实基础。
一、主要目标
(一)基本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政策框架,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政策体系逐步完善,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比例达到2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四)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
(五)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10%。
(六)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七)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积极完善多种付费方式。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达到100个以上。
(八)二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到40%—50%(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达到5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到25%—30%。
二、研究制定主要文件
(一)已制定出台文件。
1.荆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2.荆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3.荆州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4.荆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5.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方案。(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二)待制定出台文件。
1.荆州市公立医院财政投入补助意见。(牵头部门:市财政局,10月底前完成)
2.荆州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市卫计委,10月底前完成)
3.荆州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牵头部门:市卫计委,10月底前完成)
4.荆州市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方案。(牵头部门:市编办,11月底前完成)
5.荆州市“互联网+医疗健康”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市卫计委,11月底前完成)
6.荆州市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方案。(牵头部门:市食药监管局,12月底前完成)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
1.贯彻落实荆州市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推进县(市、区)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制定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探索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配备、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引导医疗联合体内部形成顺畅的转诊机制。(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3.贯彻落实《荆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鼓励从重点人群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4.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二)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5.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推进国企、事业单位办医院参与当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负责)
6.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争创国家、省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区)。全面成立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负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7.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负责)
8.在全市公立医院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分层分级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及单病种信息定期进行排序并公示。(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完善基本医保体系。
9.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与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精神。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负责)
10.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探索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模式,鼓励各地积极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1.按要求推进医保全国信息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四)巩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12.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推进网上集中结算。(市卫计委、市食药监管局负责)
13.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加快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市卫计委、市食药监管局负责)
14.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市食药监管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强化综合监管体系。
15.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16.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17.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支撑。逐步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省、市平台互联互通,市、县两级平台100%互联互通,提高数据填报质量和时效。(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工作任务。
18.创新卫生计生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医教协同,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日常监管。继续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的培养,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卫生人才考评机制。(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19.推进“两控三改”中重点工作,打造石首市健康管理试点。(市卫计委、石首市人民政府负责)
20.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全面开展医改监测工作,建立医改任务台帐,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1.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大力宣传改革成效和典型经验,开展舆情监测,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市医改办、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
22.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及时分析研究出现的问题,总结成熟经验,注重推广,以区域突破带动全局推进。(市医改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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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市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4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市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19日
荆州市市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财政补助实施意见
根据《预算法》和《www.828365.com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发〔2017〕12号)及医院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市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完善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落实投入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政府卫生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与公立医院改革进展相协调。
(二)实行预算管理。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规范收支运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所有收支按规定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三)坚持绩效导向。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综合考核体系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现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改革效果挂钩。
(四)服务综合改革。坚持以投入服务改革,优化公立医院补助结构,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政府投入范围及方式
(一)投入范围。落实符合市直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二)投入方式。
1.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对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减少的合理收入,财政部门根据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先预拨后结算,补偿不超过20%。鼓励医院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控制运行成本。
2.对改革前的原有投入实行市直统筹和项目动态管理。2018年由医院按原有投入金额,在政府投入的范围内规范使用,从2019年开始,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3.根据公立医院改革投入要求和市直财力情况,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不断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力度,着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三、全面实行预算管理
公立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公立医院是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以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近年收支情况、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按照财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精神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按时编制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报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公立医院要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将政府投入编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支出。
业务主管部门对市直公立医院预算、决算、结余资金、资产、负债、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全面管理。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年度预算审核,重点审核医院收支总量和结构,以及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大型设备购置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情况,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公立医院年度部门预决算,根据公立医院承担的医疗服务和政府指定的专项任务,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情况和财力可能,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核定公立医院财政补助项目支出。
四、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一)实行综合考核。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社会满意度和居民健康改善等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等挂钩。确保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市直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项目运行绩效监控,开展执行结果绩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发现问题、未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直至取消该项目预算,并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予以扣减。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和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公立医院政府投入进行绩效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足额预算,合规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和公立医院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对公立医院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公立医院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政府资金使用、医疗服务提供、设备购置等经济运行情况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强和完善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公立医院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依法组织收入,规范支出管理。要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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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荆政办函〔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20日
荆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要求,建立健全荆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本地区或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各地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相关地区办理。
1.2.2 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45号)、《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www.828365.com关于实施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荆政发〔2006〕17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本级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转贷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统筹加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改、审计、国资、住建、国土、交通、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国资、住建、国土、交通等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7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及时督导被提示和预警地区积极化解政府债务,控制政府债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3.2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级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本级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本级政府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市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2.3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各级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各级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各级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将按规定予以收回。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各级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各级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政府或有债务,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执行。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各级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本级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或县(市、区)需要偿付的本级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出现违约;
(2)市或县(市、区)政府无法偿还本级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或县(市、区)政府无法履行本级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市或县(市、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级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各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各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级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各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各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级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各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2)各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各县(市、区)政府为本地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级对县(市、区)不承担偿还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市或相关县(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政府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各级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应当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各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各级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各级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备。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或相关县(市、区)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市或相关县(市、区)政府偿还省转贷本级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可以向上级财政申请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市或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相关县(市、区)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汇总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相关县(市、区)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市、相关县(市、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可以向上级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县(市)政府救助申请由省政府批准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市辖区政府救助申请由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
(2)市级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向省政府申请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归还。必要时提请省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予以指导和组织协调;
(3)市、相关县(市、区)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区)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5)相关县(市、区)政府暂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额度申报。
4.2 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依法组织收入。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严格控制支出。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临时周转资金。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立足自身仍难以化解债务风险事件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周转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上级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市本级或相关县(市、区)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市本级或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本级或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本级或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本级或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区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市、县(市、区)政府,分别由省、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市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情况纳入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县(市、区)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中、省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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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秸秆垃圾禁烧区的通告
荆政规〔2017〕9号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环发〔2016〕27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秸秆垃圾禁烧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烧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荆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面积为1576平方公里。禁烧区范围:荆州市所辖行政区域,面积为1.41万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石油焦但安装脱硫脱硝装置并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尽快过渡到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新、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各地要加强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激励约束机制。
五、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燃用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六、市环保、农业、经信、发改、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禁烧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向市环保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
八、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www.828365.com关于划定市城区秸秆垃圾禁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荆政规〔2014〕1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