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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17年第7期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7-09-18 16:57

    www.828365.com办公室

    关于下达荆州市城区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30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稳定土地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荆州市城区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如下:

     一、计划适用范围

     荆州市城区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适用范围包括:荆州市城区行政辖区内(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及其所属乡、镇、街办)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

     二、计划期限

    本计划期限1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计划指标

    (一)供应总量。2017年度荆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826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520公顷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306公顷。

    (二)用地结构。2017年度荆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75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8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5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0.5公顷,特殊用地42公顷,住房用地250.5公顷(其中,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96.15公顷,限价商品房用地21.05公顷,商品住房用地133.30公顷)。

     (三)空间布局。2017年度荆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供应量约为181公顷,约占土地供应总量的21.91%,各乡镇及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供应量约为645公顷,约占土地供应总量的78.09%。各类工业园区的土地供应量约为180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21.79%。商品住房开发用地主要以中心城区及沙北新区、荆北新区范围内用地为主。

     四、土地供应导向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荆州市城区所有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监管。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荆州市城区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重大项目需突破供应计划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二)提升城市功能。根据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突出中心城区、城市新区建设,增强城市新区集聚、集约、配套功能,切实提高中心城区辐射效应和带动作用,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体系。

     中心城区内以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供应为主。工业用地统筹安排在各类工业园区,其他区域布置工业用地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产业布局。各乡镇以工矿仓储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及交通运输用地为主。

     (三)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加快推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优先保证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需求,保证此类用地总量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工业园区发展用地,保证商服用地的适度供应规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用地。

     (四)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坚持科学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调整盘活批而未供新增建设用地、供而未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占比。探索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提倡和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五)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扎实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限价商品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9个棚改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建设用地供应,并实行计划指标单列,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限时办结,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应保尽保”。

     (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规定,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严格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严禁以各种手段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凡属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加大土地供应信息的披露力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逐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的有偿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计划实施落实力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成立土地供应专班,负责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及供地前期相关工作,推动供地项目的进度。对列入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项目,用地单位要切实负责,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国土资源、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计划的有效落实。

     (二)强化供应动态监管,加快落实重大项目用地。健全完善项目用地的跟踪机制,适时掌握各重大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前期工作进度,做到提前准备、高效办理,确保计划项目落地建设。

     (三)合理把握供应节奏。结合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实际,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的节奏和规模,保持土地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合理把握商品房土地供应节奏,避免集中放量。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健全和完善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跟踪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热点问题,加大对供应计划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力度,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1.荆州市城区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荆州市城区2017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2017年7月25日

附件1

 

荆州市城区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合计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房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小计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1

2

3

4

5

6

7

8

9

10

826

75

180

250.5

117.20

133.30

96

152

30.5

42

 

注:1.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2.区级计划供地情况直接统计在市本级,不单独统计上报。

3.第1栏=第2+3+4+7+8+9+10栏;第4栏=第5+6栏。

 

 


附件2

荆州市城区2017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供地总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占比

小计

其中:存量用地

其中:

增量

用地

保障性住房用地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公共租赁房

限价商品房

 

其中: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合计

存量

用地

增量

用地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其中:廉租房

其中:经济适用房

其中: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划拨

出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50.50

98.13

152.37

117.20

52.04

65.16

—  

96.15

— 

96.15

21.05

133.30

65.00

72.73%

    注:1.本表中“存量用地”是指拟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增量用地”是指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必须填写完整。

    2.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第16栏。

    3.第4栏=第5栏+第6栏=第7、8栏+第9栏+第13、14栏+第15栏。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第10栏、第11栏、第12栏,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下第7栏、第8栏和“商品住房用地”下第17栏不能重复计算。

    5.第9栏≥第10、11、12栏之和;第16栏>第17栏;所有类型限价商品房统计在第15栏,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6.第16栏和第17栏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第12栏“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和15栏“限价商品房”。

    7.第18栏=(第4栏+第17栏)/第1栏。

    www.828365.com办公室

    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探索具有荆州特色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全力支持荆州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客户数占全部贷款客户数的比重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占全部小微企业融资的比重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总体目标。持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融资环境。

     1.强化小微企业增信和风险补偿机制。扩大小微企业续贷调度基金规模,加大“助保贷”“政银保集合贷”“新农贷”等信贷模式推广力度。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细化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对政府性担保公司持续补充资本金,增强国有担保机构实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2.打造三位一体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整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用水用电、环保等信息资源,力争利用3年时间在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形成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市场主体三位一体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3.完善抵押品市场建设。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加快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缩短不动产登记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加快知识产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场所建设,创造新型合格抵押品。推广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拓宽动产质押品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

     4.加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处置。开展金融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建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诉讼绿色通道,推进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有效打击恶意逃废债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法院、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各银行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灵活运用政策工具引导。再贷款、再贴现和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等优先向支小力度较大的地区和银行倾斜。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责任单位: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2.深入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程。开展信用培植,推动小微企业现实的资金需求向有效信贷需求转化。各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三必接”普查对接:在本行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的小微企业,必须开展信贷调查对接;向本行提交有信贷申请的小微客户,必须开展信贷调查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办银行,必须开展信贷调查对接。(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科技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各银行机构)

     3.大力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加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宣传推广,引导更多的小微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责任单位: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各银行机构)

     4.加快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推广纳税信用贷、保证保险贷款等弱担保信贷产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免抵押信贷产品。进一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辅导,培育更多的小微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各银行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

     5.优化服务质量。银行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在小微企业初次注册登记时第一时间介入金融服务宣传引导。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严格落实“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制定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进一步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贷款还款方式的创新,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要做到应贷尽贷。(责任单位:各银行机构)

     6.深入推进金融服务网格化战略。积极探索乡村模式、社区模式、企业模式、园区模式,实现网格化工作站、网格居民及小微企业建档“两个全覆盖”目标。(责任单位: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各银行机构)

     7.降低融资费用。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强制性垄断中介收费工作,规范各项服务收费项目和行为,严查变相收费、捆绑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信委、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各银行机构)

     8.开展金融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在示范区大力推行“六个优先”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即优先配置信贷资源、优先受理服务申请、优先开展授信评级、优先设立审批通道、优先实施考核激励、优先实行核销管理。2017年,确定松滋为首个示范区。2018年,将示范区创建范围扩大至各县(市、区)。2019年末,实现辖内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各银行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高小微企业信用条件。

     1.提升信用水平和信息透明度。加强小微企业诚信教育,引导小微企业向现代化公司标准看齐,真实反映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持较低的杠杆率,做到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培养核心竞争力,努力达到A级信用企业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各银行机构)

     2.加强与主办银行合作。推行小微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对有主办关系的小微企业,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对接,重点支持成长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小进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发展。鼓励小微企业与主办银行开展信贷、结算、工资代发、税费代缴等业务往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各银行机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政府牵头、监管机构主抓、银行参与、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帮扶指导,联合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工程。开展多频次、小范围的银企对接会、小微企业融资园区行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打造形式多样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基地或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设计、增信助贷、供需对接等一站式便捷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各银行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各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缩短审批链条,提高审批效率,压缩获得信贷时间。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银行要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和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各银行机构)

      四、考核机制

    (一)考核方式。在银行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小微金融服务考核,采取按季监测、年度考核、约见督办的形式落实考核工作。考核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以及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高管履职、监管评级评价、评先表彰的监管措施挂钩。(责任单位: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

    (二)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对考核排名前5位的银行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并对银行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10万元、第五名奖励5万元。同时,银行的考核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荆州公积金中心等公共性资金存款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达标的银行,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行,并作为金融管理的重点关注对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

    2017年8月24日

    www.828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保护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保护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29日

     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保护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和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工作部署,为做好新形势下荆州大遗址保护建设工作,服务荆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文化生活需求,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考古先行、规划引领、统筹安排、重点推进,推动大遗址保护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化考古工作和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地位,开展楚纪南故城遗址和八岭山、马山墓群考古工作,适当开展雨台山、天星观墓群考古工作,为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完成现有大遗址保护建设工程,利用世行贷款资金实施熊家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二期工程,申报大遗址保护项目;提高大遗址保护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强化大遗址保护管理四级责任体系和五位一体防控体系,确保大遗址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加强基础设施和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大遗址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以多种形式对外开放,促进荆州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考古工作。

     1.楚纪南故城城址区考古勘探发掘(请省文物局协调省考古所实施)。

     2.八岭山古墓群考古勘探。

     3.八岭山古墓群考古发掘。

     4.马山墓群熊家冢墓地祔冢殉葬墓区考古发掘。

     5.大遗址荆州片区楚国王陵及高等级贵族墓地考古研究。

    (二)编制保护规划。

     6.大遗址荆州片区保护总体规划编制。

     7.楚纪南故城城址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

     8.雨台山墓群保护展示利用规划编制。

     (三)实施重点工程。

     9.楚纪南故城城址区保护展示工程一期。

     10.楚纪南故城宫城区环境整治。

       11.207国道改线工程。

     12.楚纪南故城宫城区保护工程。

     13.楚纪南故城城址南侧展示道路工程。

     14.天星观墓群护岸工程。

     15.天星观墓地安防系统工程。

     16.八岭山古墓群安防系统二期工程。

     17.熊家冢遗址本体保护展示工程。

     18.熊家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出土文物陈列馆工程。

     19.马山墓群田野文物智能巡查管理系统工程。

      三、强化保障

    (一)组织领导。建立荆州市大遗址保护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召集人,市文旅委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直相关部门和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相关各地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荆州大遗址保护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大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等同步展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文旅委。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机构建设。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研究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荆州市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处,造就一支组织体系完备、专业结构合理的保护管理队伍,统筹开展和指导荆州市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三)经费保障。拓宽大遗址保护建设资金渠道,在积极争取国家、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和遗产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利用世行贷款资金开展文物本体及基础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大遗址保护建设的同时,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对大遗址保护建设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四)强化责任。大遗址保护建设工程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各实施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组建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督办机制,强力推进荆州大遗址保护建设按照既定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附件: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保护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表

附件 

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保护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年度计划

责任单位

1

楚纪南故城城址考古勘探发掘

揭示宫城区遗迹的分布、规模、功能、保存情况

考古工作计划由省考古所结合遗址公园建设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文旅委

2

八岭山古墓群考古勘探

2019年前勘探45万平方米

2017年勘探15万平方米

2018年勘探15万平方米

2019年勘探15万平方米

市文旅委

3

八岭山古墓群考古发掘

2019年前发掘1000平方米

2017年申报考古工作计划

2018年发掘500平方米

2019年发掘500平方米

市文旅委

4

马山墓群熊家冢墓地祔冢殉葬墓区考古发掘

2019年前开方揭露3000平方米,发掘1000平方米、殉葬墓10

2017年申报考古工作计划

2018年开方揭露3000平方米,发掘500平方米、殉葬墓5

2019年发掘500平方米、殉葬墓5

市文旅委       

        

5

大遗址荆州片区楚国王陵及高等级贵族墓地考古研究课题

2020年前完成荆州八岭山、马山、雨台山、天星观等王陵及高等级贵族墓群考古研究

2017年完成六处墓群考古调查

2018年完成重点墓冢考古勘探

2019年完成调查勘探研究成果

 

荆州博物馆

 

6

大遗址荆州片区保护总体规划中荆州市辖区部分编制

2019年前完成资料收集、实地调研、规划编制、报批及公布实施

2017年完成规划编制

2018年完成规划修改、报批

2019年公布实施

市文旅委

7

楚纪南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

2019年前完成楚纪南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评审并组织实施

2018年前完成规划编制、评审

2019年开展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纪南文旅区

市文旅委

8

雨台山墓群保护展示利用规划编制

2019年前完成雨台山墓群保护展示利用规划编制、评审并组织实施

2018年前完成规划编制、评审

2019年开展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纪南文旅区

市文旅委

9

楚纪南故城保护展示工程一期

烽火台及南城垣环境整治、绿化等工程

2017年完成该工程细化设计及施工图,2018年完成项目建设

纪南文旅区组织实施,市文旅委配合

10

楚纪南故城宫城区环境整治

2019年前搬迁占压遗址的现代坟及部分现代建筑

20176月底前完成占压遗址的现代坟搬迁,2019年底前搬迁占压遗址的部分现代建筑

纪南文旅区

11

207国道改线工程

编制207国道改线方案、落实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

2017年优化方案设计

2018年启动工程建设

2019年完成基础工程

市交通运输局

纪南文旅区

12

楚纪南故城宫城区保护工程

设置保护标志、保护围栏

2017年申报项目计划争取项目资金,2018年设置保护标志及围栏

纪南文旅区

市文旅委

13

楚纪南故城城址南侧展示道路

申报项目计划、编制展示道路工程技术设计方案,2019年启动工程建设

2017年至2018年完成项目计划申报及方案优化设计、报批,2019年启动工程建设

纪南文旅区

荆州区

市文旅委

14

天星观墓群护岸工程

2017年完成护岸工程建设

2017年建成全长约1200米的天星观墓群护岸工程

市文旅委

15

天星观墓地安防系统工程

2019年前完成天星观墓群安防系统方案报批、实施

2017年完成方案设计报批

2018年完成启动工程建设

2019年完成工程建设、验收

沙市区

16

八岭山古墓群安防系统二期工程

2019年前完成八岭山古墓群安防系统二期工程建设

2019年底前完成八岭山古墓群安防系统二期工程方案报批、建设

市文旅委

荆州区

17

熊家冢遗址本体保护展示工程

车马坑保护大厅展陈、主冢殉葬墓、祭祀坑保护展示工程优化设计、报批,20206月建成墓群

201710月完成施工图设计

20184月启动工程建设

20192月建成竣工

荆旅集团

18

熊家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出土文物陈列馆工程

陈列馆场馆建设、室内展陈、周边景观工程优化设计、报批及实施,20206月建成

201710月完成施工图设计

20184月启动工程建设

20194月完成场馆建设

20204月完成陈列布展工作

荆旅集团

19

马山墓群田野文物智能巡查管理系统工程

在荆州区马山墓群建设巡查管理系统管理平台、配备手持巡查终端、安装系统软件,2017年建成使用

2017年完成系统平台建设、设备与软件安装、调试与测试、验收

市文旅委

荆州区

    www.828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函〔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28日

     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会议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4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整治高层建筑安全隐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严密火灾防范措施,有效预防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8月至12月。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治理范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治理重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管道井、电气燃气管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等。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各地要制定严密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

     (一)政府职责及任务。各县(市、区)政府是此次综合治理直接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对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地方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综合治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推动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二)部门职责及任务。

    1.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查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依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在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推动高层建筑单位和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集中组织开展培训。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2.住建部门监督节能改造工程采用符合规定的外保温材料。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引导高层建筑产权单位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强化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4.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

    5.电力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高层建筑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做好高层建筑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6.宣传、新闻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引导、督促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消防产品假冒侵权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为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信息公示推送端口,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

    8.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9.教育体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社、文旅、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10.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管理、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单位职责及任务。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共用消防设施管理责任,负责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立即整改修复,确保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报告该建筑物所有权人申请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解决。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物业企业员工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2.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3.供电专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供配电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供气专营单位负责组织对高层建筑燃气供气设施设备、管线安全进行排查检查。

    五、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8日至9月5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印发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6日至9月25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任务分工,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原则,分行业、分类别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在建高层建筑或外立面正在装修的老旧高层住宅,多产权、多用途、管理混乱、设施损坏的高层建筑,全面摸清保温材料、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管道竖井、电气燃气、消防管理等基本情况,逐栋建筑登记造册,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26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火灾隐患,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验收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把这次综合治理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整治期间市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约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督导组,狠抓基层政府和部门整治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火灾,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火灾,由市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梳理,及时反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上报工作进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于9月5日前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9月起,每月底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www.828365.com关于印发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7月1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8日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五)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政策相互衔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和计生、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税务、保监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经费、反欺诈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和单位印章,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办理。

     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选择按年或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个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职工按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费。

    (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般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一般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职工个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10%或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具体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累计缴费年限制度。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本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工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军人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险政策按《军人保险法》执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退休次月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从2001年1月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制度起至退休当月实行不间断缴费,即实际缴费年限2017年不低于16年(即192个月),2018年不低于17年(即204个月),2019年不低于18年(即216个月),以此类推,今后退休时间每顺延1年增加实际缴费年限1年。

     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缴纳,直至达到规定年限。补缴年限按退休当年规定缴费年限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选择按年缴纳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按10%或5%的比例缴费;选择按年缴纳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第二十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缴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执行;用人单位主体消失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医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统筹、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和风险调剂金等;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和湖北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住院待遇包括疾病住院待遇和意外伤害住院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按下列规定划入:

    (一)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5%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10%的比例缴费的,个人账户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划入比例与用人单位职工相同;按5%比例缴费的不划个人账户。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划入比例与用人单位职工相同。

     (四)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1.累计缴费年限内一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退休费或养老金为基数,按4.2%的比例划入;

     2.累计缴费年限内一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住院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不划个人账户;

     3.累计缴费年限内有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退休费或养老金为基数,按4.2%的比例乘以参加统账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年限占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比值划入(比值不超过1)。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重复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同转移,也可由本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支取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七条 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普通门诊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在1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60%。

     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月个人账户不足40元的退休人员,可选择不划个人账户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八条 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门诊重症慢性病分为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和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70%;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90%。

     经鉴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实行定点、定药、定量、限额管理。病种范围、限额标准、鉴定标准等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由统筹基金报销:

     (一)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具体标准为: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

     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在本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5%。

     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统筹基金报销75%。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6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转诊异地(荆州市外)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职工异地工作、因公出差急诊在工作地或出差地住院按我市同等级医院待遇标准执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在居住地住院的,个人先自付5%后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待遇标准执行。

     (三)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

     (四)高等级医院按低等级医院收费标准收费的,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可对应执行低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政策。

     (五)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不同等级医院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的变化情况和参保人员负担情况等因素,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不同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医用材料报销限额,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乙类基本医疗费用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报销。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紧急抢救所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按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处理,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第三十二条 新参保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新增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人员续保时,已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从续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上(含异地职工医疗保险转入年限)的人员续保时,未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从续保缴费之日起延迟3个月开始享受待遇,延迟时间不跨年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按照国家、省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就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十六条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退费。异地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重复的,重复部分不予退费。

     第三十七条 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中断缴费等原因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补划个人账户,不追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对已认定不缴费的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险年度资格审查制度。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年度资格审查的,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机构按规定给予赔付。

     大病保险资金从统筹基金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具体赔付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经办管理

     第四十条 对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实行协议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服务人员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协议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并实行即时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转诊、转院的,应遵守转诊制度。在本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转诊,因本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转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由指定的转诊医院审核,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人社部门提供有关检查、治疗设备的临床适应症及疗效、物价收费标准等材料,由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统筹确认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异地工作职工就医、用人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急诊入院、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等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控制医疗费用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坚持以总额预算为基础,推进按人头、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将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考核评估及奖励约束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探索医疗保险服务第三方参与。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大病保险、意外伤害等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承办。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政预算。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大批准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后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按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主要用于弥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大病保险、重大传染病疫情等导致的年度预算执行资金缺口。资金缺口先由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风险调剂金和县级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风险调剂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人社部门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社会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制度。组建市医疗保险评鉴专家委员会,由审计、医疗保险管理、医学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独立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监督评估工作。

     第五十四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布实施。

     第五十六条 根据参保人员不同医疗需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体系。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规定和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补助。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单位现行经费渠道筹措。

     第五十七条 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及安全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并与省信息系统对接。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www.828365.com关于印发〈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内,如具体条款内容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www.828365.com

    关于整治市中心城区港口码头的通告

    荆政规〔2017〕5号

     为改善市城区环境,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决定对市中心城区港口码头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市中心城区长江北岸李埠至观音寺段。

     二、整治对象

     整治范围内的港口码头,主要为砂石码头、饮用水源保护区(郢都水厂、南湖水厂和柳林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300米)内的经营性码头和其他散货码头等三类码头。

     三、整治内容

     纳入整治对象范围的非法砂石码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经营性码头,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水利、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予以拆除;其他散货码头堆场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律依法改造升级,不得临江堆存,并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设置降尘抑尘设施。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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