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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17年第6期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7-09-12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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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颁发荆州市第四届荆江质量奖的决定

    荆政发〔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市广大企业和组织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意识,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创新质量经营模式过程中,积极开展有益实践,确立创造卓越的价值理念体系,塑造以顾客为导向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在实施品牌战略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并取得优良的经营绩效,为全市质量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树立典范标杆,推广先进经验,根据《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和《荆州市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经严格审核,市政府决定,授予湖北小胡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第四届荆江质量奖”,奖励人民币20万元;授予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荆州市江陵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荆州市第四届荆江质量奖提名奖”,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希望获奖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质量强市再立新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创新驱动,提升质量标准,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经济发展迈向“质量时代”,为把荆州建设成为湖北多极发展格局中的重要增长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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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荆政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和《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荆政办发〔2016〕2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53项,其中,取消29项、承接24项。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53项)

    2017年8月1日

    附件

    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53项)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机关

处理

决定

备  注

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

市安监局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201672日)取消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预评价报告备案

市安监局

取 消

其他类(行政备案),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201672日)取消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市安监局

取 消

其他类(行政备案),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201672日)取消

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三级、暂定级)

市房产局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5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三级、暂定级)

市房产局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6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初审

市房产局

取 消

其他类(审核转报),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7

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核发

市环保局

取 消

行政确认类,依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日)取消

8

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招生简和广告备案

市教育 体育局

取 消

其他类(行政备案),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9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备案

市教育 体育局

取 消

其他类(行政备案),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10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市民政局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取消

11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农业局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12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市农业局

取 消

行政确认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13

出国旅游领队证核发

市文旅委

取 消

其他类(行政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取消

14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市文旅委市公安局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15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市文旅委市公安局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16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市文广局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17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市规划局市文旅委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18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市住建委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取消

19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市住建委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取消

20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市住建委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取消

2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股东、经营地址变更

市住建委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取消

2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市住建委

取 消

行政征收类,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取消

23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市水利局

取 消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24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取 消

其他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取消

25

新设典当及分支机构初审

市商务局

取 消

其他类(审核转报),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已下放审批权,初审取消

26

新设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初审

市商务局

取 消

其他类(审核转报),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已下放审批权,初审取消

27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变更事项初审

市商务局

取 消

其他类(审核转报),鄂政发〔201720号文件已下放审批权,初审取消

28

对酒类经营者违规开展活动行为的处罚

市商务局

取 消

行政处罚类,依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商务部令第4号)取消

29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市商务局

取 消

其他类(行政备案),依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商务部令第4号)取消

二、承接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2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处理决定

备  注

1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市房产局

承 接

其他类(行政备案),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2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市公安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3

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电网并网运行许可

市经信委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4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审批

市经信委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5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登记

市民政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6

市级慈善组织认定

市民政局

新 增

行政许可类,依据《慈善法》(2016316通过)新增

7

市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市民政局

新 增

行政许可类,依据《慈善法》(2016316通过)新增

8

慈善信托备案

市民政局

新 增

其他类(行政备案),依据《慈善法》(2016316通过)新增

9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市交通 运输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10

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许可

市交通 运输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11

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经营许可

市交通 运输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作为“港口经营许可”的子项

12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市外侨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13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植物检疫证书》许可

市林业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14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市商务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1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市商务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16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市商务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17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市商务局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

18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含医师、护士、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市卫计委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其中护士、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为委托下放

19

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市发改委

承 接

其他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作为“市级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的子项

20

农业规模化大型沼气(不含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市发改委

承 接

其他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作为“市级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的子项

21

普通国(省)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视同已获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批

市发改委

承 接

其他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作为“市级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的子项

22

省政府核准水电项目验收

市发改委

承 接

行政许可类,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子

23

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备案

市发改委

承 接

其他类(行政备案),依据鄂政发〔2017〕20号文件承接,作为“市级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的子项

24

出境旅游领队名单备案

市文旅委

新 增

其他类(行政备案),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新增

    www.828365.com办公室关于

    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4日

    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统筹财政资金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内投资和政府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积极推进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第三条 产业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产业基金采取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可适当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

    第五条 产业基金参股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投资荆州市产业规划的重点领域和项目,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成立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等为成员单位。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产业基金的总体投资、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及产业基金出资让利方案,协调指导产业基金的运营管理,审定绩效考核方案;

    (二)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基金发展的政策;

    (三)核准专项基金的设立方案和产业基金托管银行;

    (四)审议批准产业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做好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管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三)代表基金管委会对外联络;

    (四)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设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产业基金,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二)选择基金管理人,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三)参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监测分析、评估判断、防范及处置产业基金投资风险;

    (五)建立和管理项目库,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产业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市发改委对产业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基金资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绩效评价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等单位负责向产业基金公司提供基金备投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产业基金公司的运营、开展政策指导。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项目库。市审计局依法对基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属地备投项目库。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县(市)政府与产业基金公司合作。合作方式可采取参股产业基金公司,或认购专项基金份额。县(市)政府出资与产业基金出资按穿透原则计算产业基金出资份额。中心城区(除荆州区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产业基金,由市产业基金公司统筹谋划设立。

    第三章 投资运营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专项基金时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对专项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规模的30%,确需超过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投资方式包括:

    (一)与基金管理人和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基金;

    (二)投资市政府批准参股的市级投资基金;

    (三)聚焦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主导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设立专项基金;

    (四)直接投资国内外优秀或特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的10%。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优先投资荆州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对该产业专项基金出资额的2倍。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范围内的企业包括:

    (一)专项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荆州市的企业;

    (二)被投企业为荆州市外企业,但该投资基于被投企业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荆州项目;

    (三)被投企业为荆州市外企业,但该投资基于被投企业拟将注册地迁至荆州市或拟在荆州投资且投资方向符合荆州产业规划要求,专项基金的投资金额按1.5倍放大计算对荆州市企业投资总额。

    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不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不超过该专项基金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适当跟进其他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对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荆州项目)或10%(非荆州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招商引资项目、基金管理人由市产业基金公司与项目方协商确定,并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团队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如基金管理人团队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参股专项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参股专项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专项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投资于荆州市企业的收益中,产业基金参股形成的收益,可部分让利于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或其他出资人。对投资于荆州市外的企业不得让利。具体激励办法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并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专项基金投资亏损达30%以上的,暂停产业基金投资并对前期投资展开调查。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超过6个月,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向专项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专项基金未实际开展投资超过1年的;

    (三)未按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四)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五)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六)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到产业基金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公司按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人有限职责,当专项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情况时,按投资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公司运营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报基金管委会批准,运营费用计入基金投资项目运行成本。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的运行费及投资收益分配按照财政出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产业基金公司应将产业基金和公司财务实行分账核算。产业基金公司薪酬水平和绩效奖励参照省内市州基金公司和基金行业通行做法确定。建立公司约束激励机制,约束激励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实施。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投资收益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资产以公开方式选择金融机构托管。鼓励专项基金选择产业基金托管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产业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专项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依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及《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及专项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拆借、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除公益事业且经过基金管委会同意外,产业基金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产业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www.828365.com办公室关于

    印发荆州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

    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4日

    荆州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7〕31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2%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3%以上;“瘦肉精”、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二)粮食部门国有企业、政策性粮食原粮质量安全抽检质量合格率、宜存率、卫生监测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粮食局)

    (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县(市)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10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一次性通过率达到90.5%以上;食品污染、有害因素及食源性疾病监测实现县级行政区域100%覆盖。(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五)食用农产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的整改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市质监局)

    (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覆盖100%行政区域、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性项目指标、食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业态。(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的比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

    (八)城乡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全市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平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

    1.加强土壤环境污染治理。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方案,开展土壤污染普查,完成防治重点项目。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年度评估,推进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2017年8月底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和农药市场监管制度,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强力推进农药经营处方制,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安全用药。(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4.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标准化农业示范区、园艺作物园、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标准化、产业化和品牌化发展。推行良好农业规范,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全市新增认证“三品”(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20个以上、“地理标志”产品1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场管理局)

    5.加强屠宰监管。强化生猪屠宰准入管理,实行屠宰场(厂)“瘦肉精”自检和动检部门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二)严格过程管理。

    6.加强食用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的收购、贮存、运输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实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建立食用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逐步建立产地食用农产品收购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7.加强运输环节食品监管。建立食品运输车辆信息档案,督促食品供货及运输企业的运输、装卸等工具设备保持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对进入服务区销售的食品,严格索证索票登记,建立完整信息档案,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食药监管局)

    8.加强寄递渠道食品安全管理。加大寄递企业员工培训力度,落实寄递食品查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强化寄递渠道食品安全监管,防止假劣食品通过寄递渠道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9.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和市场经营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和餐饮环节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产地证明等市场准入证明材料进行查验。严禁无产地证明(购货凭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经营环节,严格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对接。(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食药监管局)

    10.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食药监管局)

    11.加强农业科技产业链建设。完善食用农产品加工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新产品开发,配套发展食用农产品保鲜保质技术和仓储、冷链物流业,大力培育食品品牌。(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科技局)

    (三)严格风险管理。

    12.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大农业标准宣贯推广应用力度。开展“荆楚风味、标准先行”活动,加快构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食药监管局)

    1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市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组织对生物毒素、产地环境污染等重点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排查。推进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设备平均达标率达到90%以上。健全部门间、地区间食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预警、信息交流体系,及时发布消费风险提示、警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管局、保险承保机构)

    14.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提高抽检靶向率,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试点县达到每年4份/千人抽检任务要求。(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食药监管局)

    15.加强追溯体系建设。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配套建立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重点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大中型家庭农场名录。2017年,每个主导产业(种植业、水产业、畜牧业)选择2个以上生产主体,全市农业生产环节选择6家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示范点建设。出台荆州市农垦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单位达到9家以上,种植业追溯规模达6万亩,追溯产量达6万吨,养殖业追溯产量达0.5万吨以上。加大对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确保追溯项目单位农产品质量达标率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场管理局、市食药监管局)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16.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监测及卫生项目检测工作。严格执行收购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储粮技术规范等相关制度。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做好超标粮食处置,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

    17.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开展高风险食品企业、食品工业园区、小作坊集中区、地方食品聚集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对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中虚假夸大宣传,篡改保质期、过期食品翻新再售等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园及周边、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养老机构、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和传统节假日、夏秋季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18.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深化巩固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成果,督促企业严格购进原料质量控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加强网络订餐监管,规范网络订餐服务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市农业局)

    19.加强森林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森林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加大林产品质量监测力度,开展森林食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建立1家省级森林食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20.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加强进出口食品日常监控,对涉证商品严格验核相关许可证件,把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关。开展“国门利剑”等专项行动,加大对走私大米、玉米、冻品等走私专业团伙精准打击力度。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责任单位:荆州海关、荆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1.加强食品相关市场监管。依法登记注册食品经营主体,查处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加强食品商标、广告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商标假冒侵权和虚假违法广告。加强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22.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人,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行刑衔接,健全“三安联动”机制,严惩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滥用农药兽药、私屠滥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继续开展“清源”“净流”“扫雷”“利剑”四大行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六)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23.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大力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实现基层监管机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确保年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全部到位。推进农产品质量监(检)测设施项目建设和粮食仓储及物流设施项目建设。探索建立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食药监管局)

    24.加强基层监管人员培训。开展大学习、大交流、大培训、大比武、大考核“五大”系列活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素质和能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农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食药监管局)

    (七)推进社会共治。

    25.开展“食用农产品荆楚行”活动。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加大实施质量追溯农产品推介宣传力度,提高放心农产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引导加大食用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做大做强电商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场管理局、市食药监管局)

    26.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开展沙市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考评验收。指导荆州区、公安县开展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沙市区、荆州区、公安县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7.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巩固松滋市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加大对洪湖市创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试点县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公安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大力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

    28.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食品企业开展“做老实人、办良心企业”活动,大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29.加强新闻宣传引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六进”活动,加大《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广泛运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作用,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市(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积极推进“党政同责”“四有两责”落实,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出专项经费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工作,确保“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强化督办。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方案,细化任务,分解落实,扎实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要加强协调联动,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实行项目化推进、台账式管理,明确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监督指导,把督查督办贯穿全过程,专项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确保工作任务按计划推进落实。

    (三)加强考评,严肃问责。各地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责任不力、疏于监督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www.828365.com办公室

    关于下达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

    (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

    滚动计划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33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精神,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遵循“严控总量、优化结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范围

    本计划涵盖范围为荆州市城区行政辖区内(包括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及其所属乡、镇、街办)计划供应的全部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等。

    二、计划指标

    根据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城区的商品住宅库存和去化周期、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潜力以及以往三年或五年商品住宅用地年均实际供应规模等因素,按照“五类”调控目标,统筹兼顾安排中期和三年住宅用地建设所需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一)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2017—2019年)。住宅用地三年滚动计划总量为407.18公顷(6108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239.98公顷(3600亩),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167.20 公顷(2508亩)。

    实施三年滚动计划要按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结合年度新建商品住宅销售情况、土地市场需求情况等因素,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时序,在各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中进行动态调整。

    (二)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2017—2021年)。荆州市城区计划供应住房用地560公顷(8400亩),可建住房14万套,以保障市场商品住房及2017年棚改项目安置房、2018—2020年市城区13931户棚改计划等需求。其中,保障性住房计划(棚户区改造、限价商品房)供地213.34公顷(3200亩),普通商品房计划供地346.66公顷(5200亩)。

    未来五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达到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总量70%以上。其中,划拨方式供应土地154公顷(2310亩),出让方式供应土地406公顷(6090亩)。

    以上住宅用地中期规划供应总量具体以各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准,并将根据土地市场情况,考虑未来三年(2017—2019年)的实际供应适时调整后两年(2020—2021年)的计划。

    三、空间布局

    随着近年来荆州市城区城市发展北扩西进,围绕“环古城、滨长江”的主题,以“建设大城市”为目标,城区内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功能逐步完善,城市形象逐步提升。城市发展新区范围内土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65%。住宅用地空间布局集中在城市发展新区。

    四、供应导向

    (一)坚持新型城市化道路,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坚持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市化道路,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范土地供应方式,合理布局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的选址布局、开发空间、开发时序以及与之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等设施。盘活中心城区历史存量宗地,改善中心城区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通过重点布置荆北新区、沙北新区、荆州高新区等用地,发挥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围扩张带动作用,减小中心城区负载。

    (二)坚决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实现“应保尽保”。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2018—2020年改造计划的通知》(建保函〔2017〕49号)和《www.828365.com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5〕24号)要求,扎实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限价商品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改、限价商品房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建设用地供应,并实行计划指标单列,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限时办结,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应保尽保”。

    (三)坚持“存量为主、增量为辅”的原则,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格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优先安排符合规划的低效利用再开发土地、储备土地、政府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建设,切实提高存量土地保障能力和利用效率。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缓解用地规划和计划的矛盾,促进旧城改造,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实施组织领导。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计划有效落实。成立土地供应专班,负责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及供地前期相关工作,推动供地项目进度。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用地单位要切实负责,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强化土地供应动态监管。对年度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所有用地保持动态更新供应信息,做到供前督进、批后监管,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三)完善用地计划调整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宅用地滚动计划与中期规划,通过“五类”调控目标进行宏观调控和年度计划动态调整,缓解供需矛盾,有效稳定房价,引导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汇总表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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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828365.com关于印发

    《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7月1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7日

    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五)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互衔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教体、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地税、经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扶贫、残联、保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医疗保险实时监控、反欺诈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七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具体参保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院校、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等(以下统称大学生),按本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非本市居民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本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拨付到位。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十条 实行资助缴费制度。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组织负责确认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公安、扶贫等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将动态基础信息提供给同级人社部门;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及时将资助人员的基础信息提供给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城乡居民参保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校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集中进行参保登记缴费。

    在集中缴费前,人社部门应将上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无参保登记信息或参保登记信息不全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登记照一张。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应在地税部门指定的机构缴费。地税部门应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金融机构代核代征机制,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费网上缴费等多种形式的缴费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因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原因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住院待遇包括疾病住院待遇、意外伤害住院待遇和生育住院待遇。

    第十八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一)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医务室或所、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5%;每天报销限额为乡镇卫生院15元、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医务室或所)1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

    (二)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医务室或所)就诊的,每天报销限额分别为7元、4元。

    (三)个人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50元(含一般诊疗费)。

    第十九条 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门诊重症慢性病分为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和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

    经鉴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实行定点、定药、定量、限额管理。病种范围、限额标准、鉴定标准等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一)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具体标准为: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不设起付线。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在本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5%,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

    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4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三)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

    (四)高等级医院按低等级医院收费标准收费的,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可对应执行低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政策。

    (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不同等级医院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的变化情况和参保人员负担情况等因素,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不同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医用材料报销限额,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育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800元。分娩住院时如有合并症或并发症,剔除正常住院分娩费用(荆州市外医院和三级医院70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2000元)后余额按照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不设置住院起付线),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乙类基本医疗费用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报销。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紧急抢救所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按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处理,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第二十四条 待遇享受时间。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时间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3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自缴费之月起3个月(含缴费当月)后享受缴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跨年)。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当年参加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新入学大学生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一个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变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按照国家、省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机构按规定给予赔付。大病保险资金从统筹基金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具体赔付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精准扶贫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实行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服务人员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协议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合作医疗卡)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即时结算。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转诊、转院的,应遵守转诊制度。在本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转诊,因本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转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由指定的转诊医院审核,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人社部门提供有关检查、治疗设备的临床适应症及疗效、物价收费标准等材料,由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统筹确认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坚持以总额预算为基础,推进按人头、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将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考核评估及奖励约束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探索医疗保险服务第三方参与。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大病保险、意外伤害等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承办。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三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大批准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后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四十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双向预警机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在全市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低于5%或超过25%时,市人社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基金预警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风险预警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按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主要用于弥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大病保险、重大传染病疫情等导致的年度预算执行资金缺口。资金缺口先由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风险调剂金和县级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风险调剂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人社部门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社会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制度。组建市医疗保险评鉴专家委员会,由审计、医疗保险管理、医学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独立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监督评估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妥善处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部分特殊疾病的相关政策,确保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不降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第四十七条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及安全管理。建立全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并与省信息系统对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www.828365.com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8]28号)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内,如具体条款内容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荆州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7年8月9日

    任命程飞同志为www.828365.com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任命郑忠华同志为荆州市文物旅游委员会总工程师;

    任命叶蓓蓓同志为荆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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