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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16年第11期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7-01-20 15:07

    奋力打造高品质城市

    ——杨智同志在2016年市委第三次“双月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6年11月3日,根据录音整理)

    城市是区域发展的重要载体,谋划城市建设就是谋划区域发展。我们作为这个城市的主人,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来看待、把握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和方向性。第一,城市经济是最典型的杠杆经济。据专家测算,城市建设可以带动发展56个相关行业产业,城建投资每增加1个点,可以拉动相关行业增加15-2个点的投入;城建投资每增加1个亿,可直接带动财政增收1000万;每增加1个城镇人口,可带动10万元以上的建设投资,带动3倍于农民的消费支出。第二,城市工作是最突出的民生工作。目前我市的常驻人口城镇化率是51%,城镇集聚了超过全市一半的人口,而且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今后的城市人口比重会更大。从某种程度上讲,城市工作今后将成为事关民生的“第一战场”。第三,城市环境是最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从招商引资的角度看,当前区域发展的竞争已经从传统的拼政策、拼优惠,转向拼功能配套、拼管理水平、拼服务能力,这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提升城市的首位度。提高城市首位度的首要标准就是看城区人口占城市人口的比重高不高,荆州大致占到1/6,比例较高。一个城市的首位度决定着这个的城市的凝聚力、向心力、吸引力、辐射力。从争取投资的角度看,国家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政策,也就是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城镇建设用地新增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挂钩、基建投资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可以说,未来区域竞争的本质就是“抢人大战”,城市就是关键载体,获得人口红利就会带动我们“两个中心城市”建设。因此,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讲,抓好城市工作都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这几年,荆州城市建设抓的很紧,但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极两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和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集中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小”,就是城市规模小,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仅80平方公里。二是“少”,就是城市人口少,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317%。三是“旧”,就是城市面貌旧,到处都是城中村、棚户区。四是“乱”,就是管理秩序乱,交通拥堵、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问题屡见不鲜。五是“差”,就是基础设施差,城市功能亟待完善。六是“庸”,就是建设平庸,特色不突出,城市内涵、城市格调不高。这些只是表象,归根到底还是城市意识缺乏,规划执行不严,建设水准不高,管理不够精细,甚至还有我们干部面貌和能力的问题。

    看到了问题,就要下定迎头赶上的决心。纪南城在2000多年前就是世界第一大城市,建城规模十几平方公里,人口36万,城市经济、文化、哲学达到人类文明的一次巅峰,与古希腊的雅典交相辉映,这与楚先民“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奋斗精神是分不开。过去荆州人能做到的事,现代荆州人也一定能够做到。事实上,从城市发展的规律看,荆州具有建设“高品质城市”的潜质,我们兼具自然禀赋、区位交通、历史文化、人口基数四大基本元素,而且有些优势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独一无二的。而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发展一批区域性中心城市,省委、省政府也要重点支持3至5个经济基础较好、带动能力强的地级市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种种迹象表明,当前正是我们加快城市建设的最佳窗口期。我们必须抓住当前的大好机遇,在建设“高品质城市”上大有作为。

    那么如何建设“高品质城市”?如果把城市形象比作人的话,产业是城市的骨骼,功能是城市的血脉,特色是城市的气质,创新是城市的活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城市,就是要“骨骼强、血脉畅、气质美、活力足”,努力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未来的荆州,必须是“文化的”,叫响“东方雅典、楚都荆州”的文化品牌;必须是“智慧的”,建立“智慧生活、智慧荆州”的发展模式;必须是“生态的”,形成“灵动水城、生态荆州”的绿色优势;必须是“宜居的”,打造“美丽家园、幸福荆州”的宜居环境。基于这些目标,我们今后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努力。

    一是落实以人为本理念,解决好“少”的问题,建设“幸福城市”。我们发展城市就是为了人民,今后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当务之急,是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要顺应人民群众“为了生活和生活得更好”的期待,放宽市城区落户条件,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帮扶、义务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保障他们在农村的权益,力争全市城镇化率在“十三五”末达到61%。务实之策,是强化产业的基础支撑。重点抓好“一区多园”和三大功能区建设,突出发展带动力强、吸附力好的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产业,解放一产业,壮大二产业,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来增强城市吸纳就业能力,真正解决好“进得来、留得住”的问题。长久之计,是大力培养城市意识。一个人在城市里真正生活的自由、幸福,关键还在他是否有强烈的城市意识,是否过得惯城市生活。同样,城市化是一个过程,不是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就由农民社会变成城市社会了,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改变,把乡镇变成街办,把村变成居委会,而是从理念、从方法、从职能、从工作对象都要改变。我们要意识到中心城区、中心城镇和县市、乡镇在发展重点上有所不同。中心城区、中心城镇的区长、街办主任、社区主任,要把主要精力用在抓城市管理、抓征地搬迁、抓环境卫生上,切实把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魅力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解决好“小”的问题,建设“大气城市”。城市未来怎么发展,是一个规划问题。从中长期上,我们要按照“300万人口、300平方公里、3000亿元GDP”的标准,从中期上,要按照“200万人、200平方公里、2000亿元GDP”的规模打造大城市。一方面,要坚持外延式发展,扩大延长经济纵深。中心城区向西跨越江汉运河,向北跨越海子湖,向东跨越沙公高速,将太湖片区、纪南片区、江陵片区逐步纳入中心城区范围。另一方面,要坚持内涵式发展,优化整合城区资源。中心城区重点打造以建成区为载体的生活商贸核心区,以国家级荆州开发区为载体的新型工业化核心区,以国家级华中农高区为载体的农业现代化核心区,以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为载体的文化旅游核心区。在此基础上,推动县域城市扩容提质,将监利城区建成50万常住人口,松滋、公安、洪湖、石首城区建成40万常住人口的中等城市,加速建设一批特色镇、重点镇,形成城镇体系结构合理、区域发展协调、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型城镇带。

    三是加快“城市改造”步伐,解决好“旧”的问题,建设“靓丽城市”。关键是做好“破”和“立”的文章。“破”就是要重视拆迁,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国家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的政策机遇,以大征迁促进大建设,以大征拆促进大发展。“立”就是要强化建设,今年中心城区安排了311亿元的256个城建项目,并打算启动城北快速通道建设。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以建设海绵城市、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PPP模式,统筹好地上、地下两个层面,推进一批道路、管网、绿化、亮化等工程建设,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和便民惠民服务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当然,城市建设要钱,仅靠自有资金肯定不行,我们要善于适度超前投资、重在远期平衡。总的来说一句话,就是要立足当前、经营城市,谋划长远、造福子孙。

    四是加快“智慧荆州”建设,解决好“乱”的问题,建设“智慧城市”。强化智慧荆州的顶层设计,并以荆州云做支撑,建设大数据中心,将“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中,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更新换代,加快建设涵盖智慧政务、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旅游、智慧社区等方面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促进数字城管平台与社会管理创新平台的融合,推进各类信息化公共服务向城市道路、小区延伸,实现互联互通互动。同时,要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完善“大城管”体制,探索市场化城管运作机制,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长效管理模式。

    五是深入推进“五城同创”,解决好“差”的问题,建设“生态城市”。体育靠比赛,文艺靠汇演,城市靠创建,卫生靠检查。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在开展文明、卫生、森林、环保模范、生态园林“五城同创”,就是要以创建补齐城市管理上的短板,以国家标准倒逼城市提档升级。全市要以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契机,以申办第二届湖北省园博会为抓手,全面实施“三大工程”,努力实现“洁、绿、亮、美、齐、畅”的创建目标。实施“蓝天工程”,大力开展以禁烧秸秆、禁燃煤锅炉、禁燃放鞭炮和治理扬尘、治理汽车尾气为主要内容的“三禁两治”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行动,让蓝天白云常驻荆州。实施“碧水工程”,大力开展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三污同治”,开展水系连通工程,打造亲水城市,努力创成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同时,坚持退耕还湖、退渔还湖、退垸还湖,用2-3年时间,每个县市区恢复1-2个湖泊,重塑“百湖之市”风采,真正做到还湖于民、还湖于历史、还湖于未来。实施“绿地工程”,深入开展“绿满荆州”活动,力争用三年时间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城区绿化不能搞大树进城,要尽量使用本土植物,腊梅、荷花、银杏、紫荆等市花、市树的栽种要加快铺开,提高栽种比例,打造“四季花城”。

    六是突出荆楚文化特色,解决好“庸”的问题,建设“人文城市”。我们现在的建筑很多实际上都是徽派建筑,甚至是欧派建筑,缺乏楚文化特色。今后的建筑,要将荆州的帝王文化、宰相文化、楹联文化、诗词文化、民俗文化融汇到城市建设的宏观布局、风貌设计、景观打造之中。荆州有34个帝王,137个宰相,每个帝王、宰相都可以拍一部电视剧,建一个影视基地。到目前为止,只拍了一部《张居正》,《孙叔敖》正在筹拍之中,拍完之后影视基地就可以打造成为名人纪念馆,专家和媒体对纪念馆真实性考证的过程,就是对荆州文化宣传的过程。荆州每个公园、每个园林建筑设施都要有个好名字、好楹联,把文化内涵补充进去,就像苏州的园林、成都的武侯祠(武侯祠的楹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今后所有的园林新建筑,都要请楹联协会的写楹联,请书法协会的人写上去,打造“文化之乡”品牌。建筑要更多体现“高台基、深出檐、美山墙、精装饰、巧构造、红黑黄”等荆楚建筑美学特色,让人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历史文化名城的风采和内涵。我们已经引进鄂旅投,对中心城区的胜利街、东西堤街进行保护与改造,像打造成都的宽窄巷子一样打造成文化旅游名街。要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小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把监利的周老嘴、程集镇、洪湖的瞿家湾、松滋的洈水等打造成特色小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一条街,做好传承和发扬工作。我们的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城市管理要弘扬“工匠”精神、“郢匠”精神,每一项工程、每一幢建筑、每一个景观都要精细打磨,都要做成经得起推敲的精致作品。

    www.828365.com关于印发

    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荆政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16日

    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市税费收入及时入库,强化税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1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税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征管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采取信息共享、委托代征、强化考核等方式,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技术支撑”为内容的税费征收保障体系。

    第四条各地应当建立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明确本行政区域税费征收保障的责任,研究税费征收保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发改、国资、住建、卫计、公安、财政、审计、人社、交通、农业、教体、民政、统计、国土、房产、规划、商务、科技、水利、环保、物价、质监、电力、河道、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海关、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民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残联、司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各地政府要主动作为,积极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强化税费征管提供有力支持。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做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税、地税合作规范的前提下,结合荆州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本着加强税收征管的原则,全方面、多层次地开展合作,加快开展办税服务厅共建、工作人员共派、稽查核查共办、完税事项共管、涉税信息共享,不断推进税费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税费征收协助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涉税费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一)财政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税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同级税务部门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税费源相适应,从而使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有关税费征收经费政策要求,将税费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督促预算单位(含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单位)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在对企业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时审核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提供国有资产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信息。

    (二)审计部门。对确定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时,应将审计对象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费缴纳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对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缴纳税费的审计对象,出具审计结论时,应将由税务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移交税务部门。

    (三)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骗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力量,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办。

    各级公安机关可设立护税工作专班。对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及其他与税费相关的信息提供协助。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稽核必要时,提供宾馆旅店入住、车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驾驶员培训、房屋租赁和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流动等涉税费信息资料。

    (四)司法部门。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涉税案件得到及时办理和依法执行,确保税法得到严格落实。

    (五)工商部门。对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建立税费管理“先税后登”机制,要求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变更完税(免税)证明。对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要查验企业税费清算证明。对法人企业申请新设、变更、注销登记中涉及税收的,要先结清税收,再办理工商登记事宜。

    对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应与税务等部门共同处理。

    提供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年检信息,股权变更登记和涉及股权变更的其他信息。

    (六)国土资源部门。为税务部门查询土地权属和转让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收储土地中,应通知被收储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款清算手续,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得向被收储方支付收储资金。

    提供土地征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整理、经营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信息,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信息,城区土地收储信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信息,土地闲置费核定信息。

    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办理不动产所有权首次转移、变更、交易、注销等登记信息。

    (七)房产管理部门。为税务部门查询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提供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和房屋征收拆迁、商品房销售备案、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

    (八)住建部门。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外来建筑企业,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的,要督促其办理。对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承建单位和个人,未依法缴清相关税费的,要督促其缴清,并将督促事项及时函告税务部门。

    (九)电力部门。及时提供电力施工项目、工程投资额及施工单位等信息。对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电力施工单位和个人,未依法缴清相关税费的,要督促其缴清,并将督促事项及时函告税务部门。

    (十)人民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企业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境外上市企业名录等信息,境外支付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因违反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企业资金往来信息。

    人民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高收入群体个人账户及资金往来等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金融单位应当配合协助。

    (十一)外汇管理部门。提供被外汇管理局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及B、C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名单,对外支付信息,因违反收、付汇管理等方面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十二)城乡规划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十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等。

    (十四)发改部门。提供由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

    (十五)商务部门。提供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食品、药品企业相关信息。

    (十七)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十八)物价部门。提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益事业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标准等信息。

    (十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十)水利部门。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二十一)河道管理部门。提供河道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二十二)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提供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二十三)人社部门。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

    (二十四)环保部门。提供企业环境处罚情况,排污费核定数据及缴费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二十五)残联。提供残疾证发放信息和残疾人保障金核定数据。

    (二十六)科技部门。提供专利技术转让等信息。

    (二十七)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兑奖信息,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二十八)教体部门。提供社会力量办学(含幼儿园)、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

    (二十九)卫计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三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供审批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信息,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三十一)农业部门。提供农用船备案等信息。

    (三十二)海关部门。提供海关认定为认证企业及失信企业管理的企业名单,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出口企业出口总额数据,机器、设备进口信息。

    (三十三)国资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第七条各地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全员个人收入情况和代扣代缴信息。

    第八条税务部门应当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审核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当征求税务部门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对零星分散税费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费收入,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费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被委托代征税费的单位不得延滞入库税费收入。

    第十条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费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费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部门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费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市政务电子办是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平台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要求,明确信息交换和共享的范围、方式、格式等标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费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

    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将涉税费信息传递、联合控管、分析应用、结果反馈和检查考核等内容纳入信息平台管理,为税费征收保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各地政府应当将税费征收保障机制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各地政府应当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奖惩制度,将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各地政府应当将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相关部门、单位强化税费征收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相关部门、单位涉税费信息传递及税费征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费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荆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www.828365.com令第90号)同时废止。

    www.828365.com办公室关于做好

    市直中期财政规划(2017—2019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30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编制市本级中期财政规划(2017—2019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三年本级政府可用财力和支出需求,按照“近详远略”原则,同步编制后两年政府及部门收支计划,提前确定三年分年度的收入安排和支出重点。以后年度在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第2年预算和后两年收支计划,依次类推、滚动编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把预算安排的期限从1年扩展到3年,有利于提高政府及部门工作的前瞻性,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政府统筹能力,保障重大改革实施;有利于提高年度预算的可执行性,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促进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编制原则

    (一)限额控制。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当期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性规划要求、本级综合财力状况、政府偿债能力等相适应,收入预计谨慎稳妥,支出安排科学合理。科学设置财政支出总量控制目标,分部门、分类别的支出限额控制目标,赤字或债务余额控制目标。

    (二)保障重点。在科学设置财政支出总量控制目标、实行支出限额控制的前提下,确保维持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依据重大改革和增支事项重要性排序择优选择,在此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其他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资金,使规划期内收支计划与国家重大政策充分结合、有机衔接,为实现中长期目标提供财力保障。

    (三)滚动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1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确有政策依据和充分理由,可及时对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同时再添加1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四)统筹财力。中期财政规划应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统筹衔接,综合安排当年收入、结转结余资金、上级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收入等收入来源,并统筹考虑其他收入。

    (五)强化约束。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市级部门和行业规划,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认真评估重大改革和增支政策的长远影响,研究判断存在的财政风险隐患,严格防控财政风险。

    (六)讲求绩效。中期财政规划期内的支出项目安排要与预期经济社会绩效目标相结合,与预算执行进度、监督检查结果、实施效果等相挂钩。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编制主体

    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分为政府和部门两个层面。

    (一)政府中期财政规划由财政部门牵头、宏观经济主管部门协同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审核试点部门提交的收支规划,编制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发改、统计、税务、国资、人社等部门,负责社会经济发展、税收预期目标、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保资金收支等宏观经济中期规划。

    (二)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由试点部门组织编制。起步阶段,从住建、水利、教体、卫计、人社、环保、科技、文旅等领域起步,由对应部门具体负责收集对口上级各类政策动向,定期研究梳理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相关项目分年度收入、支出需求,提交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以后根据情况,逐步扩大范围。列入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支出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四、编制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科学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在收入方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基期年发展状况及主要指标,分年度预测未来三年规划期内主要指标走向。在此基础上,根据现行宏观经济政策、财税体制等情况,预测未来三年财政收入总体情况、财力增长情况。在支出方面,梳理未来三年内重大改革、支出政策和重点项目,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序安排支出。在政府债务方面,合理确定举债规模,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目标,将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测算到功能分类的类级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测算到具体险种。

    (二)测算中期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根据财政收支政策,合理测算未来三年总量平衡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变动情况和地方政府债务变动情况,确保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未来三年总量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分险种收支平衡。

    五、编制程序

    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分为前期准备、部门建议、财政初审、部门修改、政府审批和批复告知6个阶段,与年度部门预算“二上二下”流程同步进行。

    (一)前期准备。市级宏观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收集规划期内宏观经济中期发展规划、财政经济政策预测信息等,并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要求。

    (二)部门建议(一上)。住建、水利、教体、卫计、人社、环保、科技、文旅等试点部门收集规划期内批准实施的规划和政策,根据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按照重要性顺序,提出部门重大改革及政策事项、未来三年分年度资金安排和预期绩效,形成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建议,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三)财政初审(一下)。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测算规划期内分年度可用财力,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财力状况、偿债能力、项目轻重缓急及实施条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草案和三年滚动支出控制数方案,随年度预算修改意见一并告知各部门。

    (四)部门修改(二上)。试点部门在控制数内修改完善形成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再次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五)政府审批。结合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等,财政部门修改完善中期财政规划,提交市政府审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批复告知(二下)。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将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以适当方式告知各部门。

    以后年度中期财政规划在上期规划基础上滚动形成。

    六、保障措施

    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影响因素多,需要各部门配合协作,稳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做好中期财政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树立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观念,积极主动收集对口中、省各类改革政策动向,定期汇总本部门相关改革政策,涉及财政资金的要及时和财政部门沟通,提出资金需求及分年度安排建议。

    (三)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健全重大支出政策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挂钩。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大力推进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提前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各部门要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时提供部门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数据,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提供良好支撑。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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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荆州市2016年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2016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30日

    荆州市2016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

    “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5号)要求,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1%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2%以上;“瘦肉精”、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二)原粮质量安全抽检质量合格率、宜存率、卫生监测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粮食局)

    (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四)完成年度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任务;食品污染、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及食源性疾病监测实现县级行政区域100%覆盖。(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五)食用农产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的整改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市质监局)

    (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覆盖100%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品种。(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的比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

    (八)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处理覆盖50%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九)城乡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食药监管局)

    (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公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工作任务

    (一)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1科学制定工作规划。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保障措施,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现代化、专业化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食药监管局)

    2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按照“一乡一所”要求设置派出机构,强化监管基础。推进标准化建设,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按照硬件设施“十个一”的标准要求,加强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设施装备配备,规范化所建设达标率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编办、市食药监管局)

    3扎实推进“两个创建”工作。积极推进沙市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建设,深入推进松滋市创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认真抓好公安县、洪湖市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农业局)

    4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县(市、区)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立综合性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县(市、区)按4份/千人标准统筹落实食品检验检测任务。(责任单位:市编办、市食药监管局)

    5加强网格化监管。全面实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充分调动和发挥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实现城乡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食药监管局)

    6加强重难点问题治理。加快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区、小餐饮便民服务区建设,引导小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加大对食品“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重难点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整治环境卫生,改善经营条件,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集中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发改委)

    7突出重大项目支撑。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园区、大中型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和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提高食品主渠道供应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食药监管局)

    8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系统。在超市、农贸市场、车站、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安装食品安全公众查询终端(智能查询机),方便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荆州城区安装不少于10台,各县(市)主城区安装不少于5台。畅通农村信息渠道,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作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进村入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食药监管局)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1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国控监测点1000个,开展监测调查工作;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修复示范工作;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推广使用大于0008毫米地膜及可降解地膜;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点位,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监测数据共享,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禁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污水灌溉。(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2)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健全完善水质检测制度,对城区供水单位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发布水质公告。加强农村饮水供水设施建设及保护。推进县(市、区)市政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加快改造老旧自来水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

    (3)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健全农资经营购销台账和实名购销制度,严格农兽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开展农药、化肥、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各种行为,以及超范围、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4)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良好农业操作行为规范,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全面用标工作,提高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重点建设5个标准化菜园、果园,15个标准化畜禽健康养殖场,10个水产健康养殖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5)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种植、养殖规范管理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检验,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严格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加强对无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和市场经营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无产地证明(购货凭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建立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强化监督抽检,依法公开监管和抽检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食药监管局)

    2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1)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和畜禽肉检疫监管。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监管部门责任清单管理。全面推行A类屠宰企业五本台账标准化。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运输、屠宰、交易等重点环节的检疫监督。实行生猪屠宰厂(场)“瘦肉精”自检和动检部门检测与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开具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食药监管局)

    (2)严格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粮库严格落实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粮技术规范、索证索票制度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大粮食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开展收购粮食中的重金属及真菌毒素等卫生项目的检测,做好超标粮食的处理工作,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

    (3)严格食品进出口监管。督促进出口商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预警。开展进口奶粉、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及酒类专项治理,严把进口食品准入关。加强供港澳食品的检验监管,开展供港澳食用农产品专项治理,保证出口食品、农副产品的质量安全。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开展出口食品“同标同质”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现出口食品和内销食品“同线同标同质”。(责任单位:荆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荆州海关)

    (4)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条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力度,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清单,实现规范化、痕迹化和信息化日常监管。实现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规范互联网食品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完善相关记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全面、准确、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食药监管局)

    (5)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规范消毒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完善和落实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抽查监测,强化关键风险点控制,提升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6)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荆食药安办发〔2016〕4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清源”“净流”“扫雷”“利剑”四大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公安局)

    (7)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紧紧围绕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目标,将中心城区小餐饮服务单位全部纳入整治范围,制定奖补措施,鼓励小餐饮业主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公示制度,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8)加大食品安全重点问题整治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豆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针对农兽药残留、“两超一非”等重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打击走私粮食、肉及肉制品、奶粉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食药监管局、市农业局、荆州海关、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商务局)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1)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开展“荆楚风味,标准先行”活动。全年向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一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食药监管局)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争取将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纳入规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设备平均达标率达到90%以上,不断提升风险监测质量和水平。制定监测方案,加强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管理,全面、快速、准确处置我市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通报、交流机制,加强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3)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针对重点品种、重点业态、重点环节、重点区域,查找风险关键点,科学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大型商超、大型餐饮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理试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

    (三)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加强法制培训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增强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制度规定。(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

    2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食药监管局)

    3督促企业自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点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经营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

    4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开展食品加工过程质量控制基础研究,突破基于全产业链的食品质量检测识别技术、评估预警技术及溯源控制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信用评定分类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录入、归集与使用管理制度,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食药监管局)

    6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全面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市食药监管局)

    7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开辟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六进”,使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及食品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食品放心工程”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方案,细化任务,分解落实,扎实推进。实行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县(市、区)长、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各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出专项经费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强化督办。强化组织协调,加强部门联动,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隐患排查、应急管理、事故处置、打击犯罪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监督指导,把督查督办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专项督导检查每年度不少于2次。

    (三)加强考评,严肃问责。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8号)要求,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责任不力的,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严肃执纪问责;对因工作不力、疏于监督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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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5年度县市区质量工作

    考核结果的通报(荆政办发〔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荆州市质量兴市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组,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2015年度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石首市政府、松滋市政府、荆州区政府、监利县政府为2015年度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公安县政府、洪湖市政府、沙市区政府、江陵县政府为2015年度质量工作合格单位。

    2016年9月8日

    www.828365.com办公室关于

    印发荆州市全面推行补充工伤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全面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9日

    荆州市全面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鄂人社规〔2012〕2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5〕12号)精神,结合全市工伤保险运行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市除建筑业以项目参保以外的工伤保险,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市本级和各县(市、区)。

    二、保障项目和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经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不含建筑业以项目参保人员)工亡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保额标准:参加工伤保险对象认定为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三分之二。2016年,补充工伤保险单人次保额为4159万元,以后每年保额标准由市人社局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单人次保额=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2/3。

    三、保费标准和费用渠道

    保费标准:按当年工伤保险实际缴费参保人数每人每年45元—50元的标准投保,具体标准通过招投标确定。以后年度保费标准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费用渠道:保费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本地当年工伤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和全市保费标准计算保费额度,上解到荆州市补充工伤保险财政账户。

    四、承办方式

    补充工伤保险采取招标的方式,选定1家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2016年至2017年全市补充工伤保险工作。以后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办机构及数量。各级医保局作为投保人,由市医保局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县(市、区)医保局按总合同要求,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具体操作合同,并报市医保局备案。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确定的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五、赔付程序

    (一)补充工伤保险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经办,医保经办机构设置补充工伤保险服务窗口,由商业保险机构安排经办人员及承担人员经费。

    (二)发生工亡事故,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共同进行调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决定。

    (三)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理赔资料。资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亡职工身份证明、死亡医疗文书(或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商业保险机构按协议约定的保障项目和保额标准,将补充工伤保险赔付金划入各地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保障对象。

    六、保险责任

    (一)市人社部门负责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补充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基金筹资等工作,并受市人社部门委托负责当地工亡认定。

    (二)市医保经办机构要负责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核定、保费划拨,提交理赔资料、待遇理赔监管,监测补充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补充工伤保险费上缴、提交理赔资料、待遇理赔监管等工作。

    (三)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充工伤保险经营风险,确保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理赔资金及时理赔到位,在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要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参与工伤调查、工伤预防及培训等工作。

    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www.828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

    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0日

    荆州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思想引领,提升师德形象

    (一)强化乡村学校师德教育。加强乡村学校党组织建设,完善组织机构,配强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以党风带师风,以党性强师德。建立师德教育长效机制,每年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月活动,每年暑期进行不少于5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集中学习。

    (二)强化优秀乡村教师典型培植。每年开展的市、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十佳班主任”“十佳师德标兵”等评选表彰优先向乡村教师倾斜。新增两年一届“最美乡村教师”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个人,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

    (三)强化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警示和惩处。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警示、巡查和处理制度,坚持对舆情集中的教师有偿家教、收受礼品礼金、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认真落实《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对师德师风不良且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建立教师师德考评和监督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二、拓宽补充渠道,优化队伍结构

    (四)动态调整城乡教师编制。对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县级政府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班师比与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学校私自聘用临时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教师自然减员、编制空缺和学生数变化等情况,提出本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步招聘计划,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招考。

    (六)加大省聘教师的统筹力度。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将省聘教师补充到教师总量不足、学科教师短缺的农村学校,并加强管理,确保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省聘教师在一个聘期(一般三年)结束后,可以在县域内按照交流政策进行交流轮岗;跨县(市、区)交流的,经流入流出地所在县(市、区)教育、编制、人社部门同意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人员流动的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大培养力度,丰富培训载体

    (七)建立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机制。根据全市中小学教师需求量,提出每年定向培养计划,与长江大学合作共同培养教师,毕业后“哪里来,哪里去”,形成本土化教师培养的长效机制。重点为乡镇初中培养急缺、短线学科教师,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八)建立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市、县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品牌建设。每年定向招录一批初中、高中毕业生就读学前教育专业,努力培养一批数量充足、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同时,强化县(市、区)政府职责,根据实际需求定期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考,并对县域内富余公办教师进行统筹分流,实行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扩大公办幼儿园教师总量。

    (九)保障教师培训经费。县级政府履行教师培训主体责任,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15%、农村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的标准,对教师培训经费实行全额保障,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十)提高教师培训实效。统筹整合“国培计划”“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资源,大力推进教师全员培训,培训计划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深入推进培训互联网+,鼓励学校为教师开展网络培训和校本研修创造条件。2020年前,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开展农村中小学校长全员培训,新任校长实行持证上岗。

    (十一)实施名师名校长工程。实施“名师”工程,建立“乡村教师工作坊”和“名师工作室”,探索建立联片教研机制、优秀教师走教制度和校际结对帮扶制度,充分发挥学科带头教师的示范引领功能,培养教学名师。实施“头雁”工程,建立乡村中小学校长定期研修和培养制度,依托荆州教育学院实施系列化的专家校长培训工程。完善“送教下乡”机制,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团队建设,分学段、分学科遴选县域内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师德先进、管理专家等组成培训团队,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等打造培训者队伍。

    四、提高教师待遇,力戒职业倦怠

    (十二)落实乡村教师补贴。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十三)落实教师奖扶政策。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待遇的原则,比照当地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依法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要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四)实施教师安居工程。县级政府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搭建平台,加大本级财政配套力度,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问题。

    (十五)丰富教师文化生活。以县级政府为主导,统筹教育、体育、文化等项目建设资源,加强乡村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设施建设,为乡村教师开展积极健康、阳光向上的业余生活提供平台和条件保障。

    (十六)优先评聘乡村教师职称。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保持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按照评定的职称直接聘任相应岗位。对于长期在村小学或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实行“低职高聘”,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城镇工作后,取消高聘待遇。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的原则,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逐步推行分类评审办法。

    (十七)倡导重奖乡村教师。县级政府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本区域内的乡村优秀教师和明星、骨干教师。出台政策,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为大病、特困乡村教师提供救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设立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乡村教师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

    五、推动城乡交流,促进均衡发展

    (十八)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

    (十九)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县(市、区)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城镇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要交流任职,干部教师提拔、职称晋级必须具备在乡村中小学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二十)鼓励支持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到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支教讲学并形成制度,对城镇离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六、强化政府责任,依法保障权益

    (二十一)县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二十二)市政府每年在全市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并建立督导公报制,重点督导教师管理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三)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督促和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贯彻落实措施。各县(市、区)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荆州市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www.828365.com办公室

    关于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意见(荆政办发〔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精神,为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形势,充分发挥国税、地税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国税、地税合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税收工作日益呈现出法治化、效能化、信息化、服务化的趋向,“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对国税、地税联合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流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现实举措,是新时期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的内在要求,是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税收增长、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对国税、地税合作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建立荆州市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统筹安排国税、地税合作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国税、地税合作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制度,加强对合作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二、深化合作,全面落实

    国税、地税部门要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征管效能、优化纳税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出发点,以依法行政、因地制宜、求同存异、互助共赢为原则,以“打造荆州特色、树立湖北品牌、领先全国水平”为目标,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内容,在以下八个方面深化合作:

    (一)联合共建办税服务厅。在全市开展国税、地税共建联合办税服务厅工作,国税、地税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办税服务厅。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主导,购买服务的方式,在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实现“一厅、一窗、一机、一人”通办双方业务。共建办税服务厅要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避免服务差异,实现服务制度同建,服务人员同管,税收业务同办,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的问题。

    (二)联合做好税费征收。国税、地税部门要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合作征收税费。地税部门代国税部门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地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实现在代开发票环节双方税费一体化征收,双方共同委托邮政等第三方机构代征相关税费。办税服务厅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要提请纳税人同时申报并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地税部门要在国税部门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征收模块,纳税人在国税部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要同时申报相关地方税费。双方要积极探索对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户联合开展催报催缴工作,切实防范税收流失。

    (三)联合加强税源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主动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联合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共同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统一执法标准,国税、地税部门执行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同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采取同等处罚。要统一户籍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要联合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开展户籍信息比对,确保户籍信息一一对应。要统一政策口径,在行业税负、征收方式、纳税期限、委托代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征缴管理方式、代开发票合作征收等政策口径上做到执行标准一致。要统一定税标准,国税、地税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定税工作,做到国税、地税核定或调整的纳税人经营额一致,并联合公示核定结果。要统一机构职能,按照便于实施共同管理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源管理机构职能的对应调整工作,做到税源管理机构在职能和范围上的对应,提高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四)联合推进风险应对。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风险管理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合作计划,及时交换双方的风险应对名单。对上级机关推送的风险任务,要按照统分结合、分类分级应对的原则,制定风险管理预案,统筹确定应对方式、安排应对合作部门,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书面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必要时双方组成共同团队开展纳税评估。通过联合案头分析,联合组织约谈,统一疑点核查,统一结果处理,减少进户核查户次,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联合开展税务稽查。国税、地税部门要推行联合稽查,加大打击力度,增强稽查精准度和震慑力。双方要共同建立、维护共管随机抽查对象纳税人名录库,对检举案源、协查案源、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推送案源及其他案源,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确定为联合稽查对象,组建联合检查组,按照“同步分析、同步进户、同步调帐、同步取证、同步共享、同步结案”的要求实施检查。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要交换审理意见,统一执法尺度,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协同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款执行措施,确保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国税、地税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纳税遵从。

    (六)联合实施信息管税。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建立健全本级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机构、岗位和人员具体负责税费征收保障相关工作,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或指定渠道实现与国税、地税部门的涉税(费)信息及时共享。国税、地税部门要依托荆州市财源信息平台和征管信息系统,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审计、跨境税源管理、税收优惠、纳税信用等涉税信息,健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机制,融通数据资源,激活信息聚合效应,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和服务效率。

    (七)联合组织税收宣传。国税、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等社会资源,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专题税收宣传行动,联合开展税法宣传,联合开展政策解读,联合应对重大税收事项。通过新闻媒体、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12366热线、网上办税平台、纳税人学堂、电子邮箱、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即时通讯软件等多种渠道,统一口径,同步发声,切实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税收政策的知晓度和遵从度。

    (八)联合协调重大事项。国税、地税部门要在重大事项安排上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在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落实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经济税收分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要不断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深度,提升合作效能。在房地产业、建筑业、资本交易和商业等重点行业税源管理上要同征同管同查,做到标准一致、步调一致、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三、明确责任,加快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税、地税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顾全大局、精诚协作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国税、地税合作工作。

    (一)加强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共建。各地政府要将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保障,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程,加强督导协调,确保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如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加强跨部门税收合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国税、地税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住建、房产、国土、电力、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建筑业税收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本交易环节的“先税后证”“先税后登”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不动产交易、资本交易税收联合控管机制。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组织应当按照《www.828365.com关于印发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6〕25号)以及相关制度办法的要求,指定专门领导、专门人员负责协税护税工作,落实税收源泉控管,防范税收流失。

    (三)加强国税、地税合作考核。各地政府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加强对国税、地税合作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督导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国税、地税合作常态化、规范化。要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建立国税、地税合作、协税护税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制度,实行税费征收保障情况通报制度,鼓励和支持国税、地税部门通过合作履行职责,优化服务,强化征管,挖潜增收,提升质效,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2016年9月22日

    www.828365.com办公室

    关于推广运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新要求,积极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广运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托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各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信息、行政许可(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与互通共享机制,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达到分工明确、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共筑诚信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职责,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协同监管等市场监管数据及时归集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各部门录入的信息,由工商部门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实时联通,及时将市场主体在各部门和各环节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供各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工商部门按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有关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各相关部门坚持依法公示,对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市场主体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二)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监管”的要求,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推动各地各相关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自动对接和批量导入导出。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实现注册登记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各相关部门将监管和行政处罚情况反馈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当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线索,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形成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一体化监管工作格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等38家部委联合签署的《失信市场主体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精神,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省、市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稳步同步推广运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和经费保障,切实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与共享应用。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进一步研究细化量化各项工作措施,尤其对已经明确时间节点的任务,要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及时掌握和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三)发挥监管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加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重点将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效利用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上来,努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检查考核。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工作落实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对工作推进迟缓、协调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确保各项任务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建立协同监管时限提示制度,对未及时办理或反馈的协同监管事项进行提醒和警示。2016年年底前,对各相关部门运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况和效果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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