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828365.com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8〕4号)已经2018年1月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围绕如何规范供水、用水、节水管理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将进一步切实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住建委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公用事业市场主体多元化,城市供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更好的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活动,面临着比较严峻的考验。为破解难题,市住建委从加强城市供节水管理、发展城市供节水事业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起草《办法》。经过前期调研、征求意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等程序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如何从源头管理供水行为?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法》规定,由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和卫生计生管理等部门,依法按规定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根据实际用水地点确定用水方式。实际用水地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内的,统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实际用水地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无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确需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经取水许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按照节水城市考核标准,《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建设施供水,要逐步核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三、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供水单位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符合标准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等条件。国家、省对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四、如何保证供水水质,确保用水安全?
《办法》要求供水单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并强化监管措施:
(一)供水单位所供生活饮用水除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还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采样点,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建立检测档案,每日向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水质的监督。
五、《办法》对停水状态有什么处理措施要求?如何确保用户信息畅通和用水得到保证?
在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水单位应当保持稳定不间断供水。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单位应当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二)供水设施抢修时,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什么原则?调整供水价格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供水价格的制定与调整,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成本监审、听证和公告制度。
七、供水单位与用户的管理责任如何划分?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分界点进行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
(二)结算水表以后(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
(六)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九、用户在用水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三)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盗窃自来水资源的行为。
十、《办法》对开展节水管理工作有什么新要求?
(一)新建住宅的供水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推行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三)超计划(定额)用水超出部分以月度为单位,以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标准水价实行加价收费。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加一倍收费;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加二倍收费;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四十一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加三至四倍收费。
(四)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