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英文版云上荆州魅力荆州今天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新闻发布 > 正文
荆州市2018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情况的通报
信息来源:www.828365.com网| 发布时间:2018-05-29 16:54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关于我市提高2018年度社会救助标准情况的通报。

    社会救助承担着为社会成员提供“兜底性”保障的任务,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提高社会救助标准,让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很高兴,我们今天请来了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太佳同志,请他介绍我市提高2018年度社会救助标准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

    下面,请吴局长介绍相关情况。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太佳同志: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2018年3月30日,www.828365.com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2018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14号),对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整2018年社会救助标准的必要性与过程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各地每年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社会救助标准作适当调整。

    为做好调整2018年社会救助标准的工作,市民政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规定,确保各项救助标准既严格执行中省文件精神,也能较好满足本地实际需求。同时,充分征求省民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我市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材料经过多次修改。

    二、调整内容

    (一)城市低保标准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下同),由2017年每人每月560元调整为600元。县市由2017年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由2017年每人每年4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8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20元。县市由2017年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1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85元。

    2、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3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8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20元。县市为每人每月12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1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85元。

    3、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965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8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185元。县市为每人每月19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1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185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年7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4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5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900元。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定为每人每年96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5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100元。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定为每人每年2072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5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4220元。

    (五)孤儿供养标准

    中心城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792元调整为1920元,其他县市集中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60元,全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元。

    (六)医疗救助标准

    维持2017年不变,即基本医疗救助比例70%,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分段按比例方式设置50%、40%、30%救助比例,年最高封顶线2万元。

    (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调整为按1.7倍确定。

    三、落实调整2018年社会救助标准的工作安排

    为尽快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州市将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落实好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政策,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

    一是把握政策,广泛宣传。我市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让社会救助的政策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也可有效增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为社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精心部署,动态调整。结合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要求,部署和安排好人力做好低保、特困家庭的调查、统计等工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并按新标准核发保障金;同时结合低保、特困家庭年审工作安排,加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动态管理,建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则退”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加强督查,确保实效。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是推进“民生项目”实施的重大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把好事办好。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吴局长。下面,请媒体记者提问。

    荆州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是一件大好事,但也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请问提高2018年社会救助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太佳同志:

    2018年提高社会救助各项标准,我市严格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并充分调研、科学测算,确保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的严肃性。

    (一)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依据

    根据省社会救助办《关于做好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范围应在30%-35%之间,农村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应在40%-50%之间”。同时,参考荆州市相邻市州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新的救助供养标准明确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组成”、“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经费人均在《实施意见》规定标准扣减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确定我市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三)孤儿供养标准

    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将孤儿养育标准与城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四)医疗救助标准

    考虑到今年省对医疗救助政策没有新要求,且全市医疗救助资金压力较大,因此医疗救助维持2017年标准不变。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应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考虑到荆州市因病致贫等“支出型”困难家庭较多,参考荆州市相邻市州情况,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认定门槛,扩大救助覆盖面,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7倍确定。

    荆周刊记者:4月19日,民政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请问荆州市如何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太佳同志: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发挥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荆州市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整治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一是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进一步拓宽反映问题渠道,市民政局将面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台账,结合扫黑除恶斗争,坚决清除农村低保违纪违法土壤。

    二是切实改进民政系统工作作风。加强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基层民政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决遏制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三是坚决筑牢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底线。会同扶贫部门,指导乡镇排查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摸清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底数;全面排查农村低保在保对象,防止“漏保”情况发生。

    四是建立农村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对低保申请审核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实行综合研判制度,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

    荆州新闻网记者:开展低保专项清理排查是落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政策的基础性工作,请问荆州市如何开展低保专项清理排查?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太佳同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提高低保对象准确率,确保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运行,荆州市每年定期开展低保专项清理核查,主要从三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全面排查城乡低保对象。各地认真对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要件,每年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对象100%进行至少二次排查,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严肃查处“人情保”、“错保”等违规违纪问题。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多房有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死亡人员领低保等违规享受低保问题进行集中查处。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进一步拓宽反映问题的渠道,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台账。对于群众反映并经查实的违纪问题,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纪检机关反映、移交。要结合扫黑除恶斗争,坚决清除低保违纪违法土壤。

    三是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率达100%。要按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严格清查和登记备案,杜绝各级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让亲属违规享受低保的现象。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网站地图|站内搜索|联系我们|站内声明
主办:荆州市政府办公室
承办:荆州市政府政务公开和电子信息办公室 荆州新闻网
网站新闻支持:荆州日报、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
网站标识码:4210000002
地址:荆州市江津西路262号
电话:0716-8278407 0716-8461111
鄂ICP备05028271号
鄂公网安备 421002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