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秦军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秦军的辞职请求,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秦军辞去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