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10005597281660QT04500 |
职权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28号)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35号)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80号)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主席令第73号)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6月23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38号)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住所地、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住所地、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仲裁请求事项。仲裁请求事项标的应明确、详细。如请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写明险种(如养老、失业、工伤等)办理及补缴的起止时间、补缴基数、幅度;如要求经济补偿、支付拖欠工资、违约金等,应写明具体金额;要求工伤待遇的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注明日期。)
2、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的,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材料: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可提供工资凭证,如提供银行存折为个人账户的,需同时提供工资表、证人证言等工资来源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或提供证人证言;或提供考勤表(含考勤记录),考勤表需加盖公章以及其他方式能证明证据来源的材料;或提供工作证;或提供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证明)及其他有权机构确认的文书;及其他有关证据。
社会保险争议的:养老保险欠缴的应提供用人单位的欠缴记录;工伤待遇赔偿的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对工伤无争议并要求调解的,可不受前述限制);失业保险的应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工作履历等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争议的:应提供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招聘材料、工资的证明材料等。
集体劳动争议的,应提交共同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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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45日-60日。 |
承诺期限 |
45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送达-审理-裁决(调解)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送达责任:向双方直接送达仲裁程序性文书,直接送达不成则留置送达,达不到留置送达条件则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公告送达。
3.审理责任:开庭审理,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举的证据进行审核。
4.裁决(调解):根据开庭审理情况作出裁决结案,或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则调解结案。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1-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1.同1。
2-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3-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节开庭和裁决。
4.同3。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中省在荆、市直、荆州开发区及驻荆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2、区、县级:负责本辖区内所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二、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理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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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荆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
咨询方式 |
0716-8449709 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54号29栋荆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6-8257046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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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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