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10005597281660QT02100 |
职权名称 |
军人随军家属行政调配安置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41号)
第七条: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年底,由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第八条: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年底,由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
【规范性文件】《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荆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做好驻荆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荆办发〔2015〕6号)
三、(一)行政调配。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招录职工的随军家属,由市级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行政调配安置计划,明确接收单位。各级各部门根据安置计划,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调动、转任等手续。若对口接收单位超编,可采取相近接收或其他空编单位调剂接收等方式落实安置计划,并保持编制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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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
1.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荆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2.对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或属于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或国有企业正式招录职工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
3.属于当年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范围之内。 |
需提交的材料 |
1.随军家属调配安置呈报表(包括干部和家属基本情况、工作情况、任职情况和现实表现,须附家属随军审批表、家属身份属性证明及现实表现);
2.干部所在部队审批意见;
3.荆州军分区政治部审批意见。 |
法定期限 |
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报到。 |
承诺期限 |
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报到。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军转办与荆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当年安置计划→荆州军分区政治部根据安置计划审核汇总安置需求→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军转办根据安置需求,拟定具体安置方案并协调落实,安置计划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随军家属按照安置方案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需求制定安置计划,根据安置计划协调落实单位。
2.安置责任:督促安置到位,并协助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3.监管责任:对随军家属行政调配安置工作的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社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2.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41号)第七条 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年底,由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第八条 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年底,由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
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荆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做好驻荆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荆办发〔2015〕6号)三、(一)行政调配。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招录职工的随军家属,由市级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行政调配安置计划,明确接收单位。各级各部门根据安置计划,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调动、转任等手续。若对口接收单位超编,可采取相近接收或其他空编单位调剂接收等方式落实安置计划,并保持编制性质相同。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1)拟定本行政辖区内随军家属行政调配工作政策;(2)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驻地军分区提供的安置需求,研究拟定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接收安置方案;(3)督促指导有关单位、部门落实相关安置任务。
2.县级:(1)拟定本行政辖区内随军家属行政调配工作政策;(2)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驻地部队提供的安置需求,研究拟定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接收安置方案;(3)督促指导有关单位、部门落实相关安置任务。
二、相关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社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2.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41号)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责任,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办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地方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抓好本地区工作落实。
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荆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做好驻荆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荆办发〔2015〕6号) |
承办机构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www.828365.com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6-8278489,传真0716-8278490,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6-8257046,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荆州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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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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