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10005597281660QT02002 |
职权名称 |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 |
子项名称 |
2.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受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鄂发〔2001〕27号)四、(一)全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具有城镇户口,并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收录用、聘用,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的职工,其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安置地有关部门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和发出报到通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27号)随调家属货币化安置对象:按政策规定招录、计划安置和调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出地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了本人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凭证的各类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军以上主管部门证明其在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经济补偿计算办法:经济补偿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就业扶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安置地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依据其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就业补助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就业扶助金按安置地最低工资标准(月)计算,一次性发放36个月的就业扶助金。
【规范性文件】《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市人社局关于我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随调家属的安置计划与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划一并下达,并与上级下达安置计划保持一致。随调家属的安置要坚持对口分类、相似相近原则,并结合随调家属的身份属性和工作专长,妥善安排好随调家属的接收单位和工作岗位。对随调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安置到公务员岗位;对随调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到参公单位岗位;对随调前是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若对口事业单位严重超编,可采取相近接收或其他空编单位调剂接收等方式落实安置计划,并保持编制性质相同;对随调前是企业职工的,鼓励其通过市场就业、自行就业或一次性货币等方式落实安置计划。随调家属一次性货币安置办法,待上级文件出台后遵照执行。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拟进荆州市安置的随调家属 |
需提交的材料 |
随调家属原始档案材料及由工作地提供的编制性质证明材料 |
法定期限 |
当年安置到位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接档→审挡→制定并执行安置计划→监督落实安置计划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荆州市安置条件。
2.安置责任:确保每名随调家属安置到位。
3.监管责任:对军转干部家属实行安置工作的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接收移交规程》(鄂转办[2015]8号)。三、省市军转干部档案移交 省军转办统一组织向各市(州)移交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鄂发〔2001〕27号)。七、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一)全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具有城镇户口,并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收录用、聘用,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的职工,其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安置地有关部门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和发出报到通知。
3.《湖北省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接收移交规程》(鄂转办[2015]8号)。五、各级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一)军转部门在军转干部或随调家属安置定位后,应及时向接收单位发出报到通知书。(二)接收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三)接收单位及时将军转干部或随调家属档案纳入本单位管理。《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市人社局关于我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二、随调家属安置 随调家属的安置计划与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划一并下达,并与上级下达安置计划保持一致。随调家属的安置要坚持对口分类、相似相近原则,并结合随调家属的身份属性和工作专长,妥善安排好随调家属的接收单位和工作岗位。对随调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安置到公务员岗位;对随调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到参公单位岗位;对随调前是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若对口事业单位严重超编,可采取相近接收或其他空编单位调剂接收等方式落实安置计划,并保持编制性质相同;对随调前是企业职工的,鼓励其通过市场就业、自行就业或一次性货币等方式落实安置计划。随调家属一次性货币安置办法,待上级文件出台后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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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主要负责安置地在荆州市的随调家属安置。 2.县级:主要负责安置地在县市区的随调家属安置。
二、相关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
承办机构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www.828365.com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6-8278489,传真0716-8278490,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6-8257046,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荆州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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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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