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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7-03-30 16:3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省抢抓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机遇、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利用外资工作,营造优良投资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

    (一)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外资投向我省传统支柱产业,推动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林业发展,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外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省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的PPP模式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国外资本参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参与我省PPP项目的外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不断深化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监管法制化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和制度成果,并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吸引外资相关政策

    (五)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对经济发展、就业、技术创新和扩大出口贡献大的项目。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出台政策,降低外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已出台的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措施,外资企业同等适用。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财政政策方面。加大省级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支持外资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外资在我省投资鼓励类的重大项目。

    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经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新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税费政策方面。落实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落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

    积极为外资企业用工开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鼓励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共同参与外资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工程。(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土地政策方面。对集约用地的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确保其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需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融资政策方面。鼓励注册地在我省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重大外资项目融资,鼓励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在湖北省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人才政策方面。结合我省的“湖北省创新创业战略团队项目”“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招揽并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鄂创业发展,落实人才补助资金和有关待遇。鼓励各地自主实施区域性人才工程,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外资招商工作

    (十一)办好外资重大招商活动。继续打造好“鄂港澳粤”“鄂京(环渤海)”“鄂沪(长三角)”“华创会”“台湾周”“楚商大会”等平台,组织好“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系列活动,充分利用中博会等各种招商资源,构建多元化招商促进平台。开展“多外”联动招商,利用境内外专业展会平台实现展会招商,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项目的地方赴境外招商引资团组办理相关手续开设“绿色通道”,为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外资项目预留一批机动出境指标。(省商务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旅游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和开发区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发展重点,有针对性地与境外政府机构、商协会和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共建国际合作产业园区。经过3-5年的培育,打造一批开放程度高、产业结构优、创新能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国际合作产业园。(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开发区利用外资。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全面提升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投资吸引力。以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为抓手,结合全省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促进开发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创新利用外资,致力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涉台园区建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承接东部和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转移到我省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制定专项配套优惠政策。发挥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联盟作用,支持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承接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与其他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十五)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逐步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诚实守信的外资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等享受“绿色通道”待遇。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合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结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按规定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优质创新的药品及时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外资企业参加我省组织的境内大型展会,同等享受相关会展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卫计委、省科技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备案和管理委托市州办理。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在线审批、限时办结”。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效能。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切实推进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境外投资者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及时兑现、落实。对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省工商局、省台办、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外商投资综合服务水平。深入开展“访外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活动,加强对外商投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切实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着力为外商在我省投资、经营和发展做好工作,提高外汇管理、通关、出入境、就医、就学、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外资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调整充实全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加强对全省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整合涉外部门相关渠道信息,形成对外联动招商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利用外资激励机制。根据利用外资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对利用外资工作先进单位、出口和税收名列前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表彰,努力形成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良好氛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发挥各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作用,牵头督办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维权、投诉等工作。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外商投资环境督办检查,会同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贯彻落实外资招商政策、推进外资招商项目落地的情况开展一次督查。(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直各有关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创造性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应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共同做好扩大开放利用外资工作。

    2017年3月18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省抢抓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机遇、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利用外资工作,营造优良投资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

    (一)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外资投向我省传统支柱产业,推动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林业发展,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外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省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的PPP模式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国外资本参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参与我省PPP项目的外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不断深化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监管法制化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和制度成果,并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吸引外资相关政策

    (五)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对经济发展、就业、技术创新和扩大出口贡献大的项目。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出台政策,降低外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已出台的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措施,外资企业同等适用。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财政政策方面。加大省级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支持外资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外资在我省投资鼓励类的重大项目。

    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经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新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税费政策方面。落实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落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

    积极为外资企业用工开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鼓励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共同参与外资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工程。(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土地政策方面。对集约用地的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确保其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需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融资政策方面。鼓励注册地在我省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重大外资项目融资,鼓励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在湖北省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人才政策方面。结合我省的“湖北省创新创业战略团队项目”“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招揽并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鄂创业发展,落实人才补助资金和有关待遇。鼓励各地自主实施区域性人才工程,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外资招商工作

    (十一)办好外资重大招商活动。继续打造好“鄂港澳粤”“鄂京(环渤海)”“鄂沪(长三角)”“华创会”“台湾周”“楚商大会”等平台,组织好“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系列活动,充分利用中博会等各种招商资源,构建多元化招商促进平台。开展“多外”联动招商,利用境内外专业展会平台实现展会招商,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项目的地方赴境外招商引资团组办理相关手续开设“绿色通道”,为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外资项目预留一批机动出境指标。(省商务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旅游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和开发区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发展重点,有针对性地与境外政府机构、商协会和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共建国际合作产业园区。经过3-5年的培育,打造一批开放程度高、产业结构优、创新能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国际合作产业园。(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开发区利用外资。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全面提升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投资吸引力。以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为抓手,结合全省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促进开发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创新利用外资,致力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涉台园区建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承接东部和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转移到我省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制定专项配套优惠政策。发挥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联盟作用,支持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承接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与其他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十五)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逐步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诚实守信的外资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等享受“绿色通道”待遇。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合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结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按规定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优质创新的药品及时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外资企业参加我省组织的境内大型展会,同等享受相关会展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卫计委、省科技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备案和管理委托市州办理。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在线审批、限时办结”。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效能。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切实推进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境外投资者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及时兑现、落实。对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省工商局、省台办、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外商投资综合服务水平。深入开展“访外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活动,加强对外商投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切实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着力为外商在我省投资、经营和发展做好工作,提高外汇管理、通关、出入境、就医、就学、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外资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调整充实全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加强对全省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整合涉外部门相关渠道信息,形成对外联动招商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利用外资激励机制。根据利用外资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对利用外资工作先进单位、出口和税收名列前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表彰,努力形成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良好氛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发挥各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作用,牵头督办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维权、投诉等工作。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外商投资环境督办检查,会同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贯彻落实外资招商政策、推进外资招商项目落地的情况开展一次督查。(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直各有关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创造性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应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共同做好扩大开放利用外资工作。

    201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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