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公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和投资工业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开发区环保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下同)达到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均可在开发区落户,并按本办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中,进入青吉工业园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组织、协调及服务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拟落户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环境影响、技术条件、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分析;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开发区落户条件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其投资者签订招商协议。
第六条 开发区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原则上按国家统一发布实施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6.4万元/亩)确定,出让期限原则上按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50年确定。工业项目投资方在竞得开发区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后,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项目用地从公共道路人行道外沿开始计算面积并发证。
第七条 对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土地开发利用等情况,由县财政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其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国内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其实际用地面积每亩扶持奖励0.9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其实际用地面积每亩扶持奖励1.4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元)的,按其实际用地面积每亩扶持奖励2.4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其实际用地面积每亩扶持奖励3.4万元。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国内500强企业在开发区投资高新科技、节能环保等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奖励。
上述扶持奖励资金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兑现,其中,在项目规划方案通过评审且主体工程动工两个月后,兑现50%的扶持奖励资金,并颁发土地使用证;在项目投资进度达到计划投资总额的80%以上,并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投资额进行核定和确认后,再兑现其余扶持奖励资金。
第八条 对县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根据其纳税情况予以奖励。其中,从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3年,其当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4至第5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县内生产性企业整体迁移到开发区的,以其迁入开发区前3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平均数为基数,从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增加额的100%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增加额的50%给予奖励;第4至第5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增加额的50%给予奖励。落户开发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
第九条 开发区工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收费优惠:
(一)下列县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按10元/本的标准收取,年度检验费按50元/户的标准收取;特种设备检查检验费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证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30%收取;企业机构代码证正本按10元/证的标准收取,副本按8元/证的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按90元/家的标准收取;企业环评报告审批由县环保局负责免费办理,环评报告编制费用由项目业主与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协商支付。县级以内产品不定期检查检验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不定期检查检验由县质监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与上级检查检验部门协调办理。
(二)以下县级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取,需要办证的只收取工本费:企业税务登记、卫生许可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蚂蚁防治费。
(三)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其土地勘丈费、评估费由县财政统一支付,登记费、工本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结算。
(四)县内有偿服务项目原则上只收取成本费,具体为:建设档案管理费、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房产测绘费、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及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建筑垃圾处置费、房产测绘费、房产评估费、土地测绘费、土地评估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建设项目办理供水、用电手续只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项目业主委托县内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勘测和设计制作项目总体规划、建筑平面设计、规划选址红线图的,以及委托县内具备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施工建设进行监理的,由被委托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有偿服务费用;食品企业从业人员体检费按60元/人的标准收取。
(五)新进入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需在公共人行道及道路绿化带上修建进出通道的,由企业按县建设部门核准的地点和宽度修建,县建设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收费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优经办)审查。
第十条 开发区工业企业由县优经办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实行跟踪服务。除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环保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理外,未经县优经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组织评比、达标和升级活动。工业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手续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和联办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发区内工程监理、设计及其他与工业项目建设相关的技术性服务一律实行开放管理,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进入开发区依法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项目的县外投资者,由本人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公安县荣誉市民证》。持该证在本县办理驾驶证照及机动车辆办牌、换证、年审时优先安排;发生一般交通违章行为,按照“纠正违章、教育放行”的原则进行处理,不予经济处罚;在县人民医院设立的“重点客商医疗体检保健中心”享受最优惠的体检服务,该中心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其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及转学可优先安排,并免收插班费和择校费,其子女拟在县内高中就读的,降低10分录取;其本人及管理团队人员晋升职称或评定技术等级,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除有证据表明其涉嫌严重违法,公安局按规定办理案件和执勤外,县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个人生活,不得擅自对其人身、车辆及食宿地进行搜查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县原开发区投资优惠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