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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4-09 17:09:40

    现公布《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8年4月9日—4月24日

    通讯地址:www.828365.com法制办公室  邮编:434000

    传    真:0716-8254881

    电子邮箱:jz.fzb@163.com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各区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一)使用市级或者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市属或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其他使用市级或者区级政府管理的财政资金建设,依法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政策咨询、进行过程见证、实行全程监督、受理相关投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四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项目业主为适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或属于第六条规定范围的项目,采用下列方式组织交易活动: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按经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确定的交易方式选择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自愿申请入市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管理及服务并进行见证;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

    自愿选择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自愿申请入市交易的,由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明确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交易组织形式并对交易文件予以备案,业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组织交易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管理及服务并进行见证,相关争议及投诉由明确交易方式的部门或政府受理并处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后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确存在特殊原因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在项目立项后组织工程总承包。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来源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由项目业主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活动的相应专业力量。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在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从业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信息库及诚信分级制度。列入A级诚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列入B级诚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一亿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列入C级诚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三千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列入D级诚信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暂停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前往现场勘察,但招标人不得将是否参与现场勘察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确需由招标人组织现场勘察的,招标人应申请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

    (五)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六)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八)公示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结果;

    (十)合同备案并公示合同的主要条款;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参照以上程序组织资格预审活动。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情况合理选择国家、行业、及省工程项目招标相应范本,招标文件内容与范本不一致的,应以黑体字加粗标明,对否决性条款及评分要素与范本不一致或自行填写但未以黑体字加粗标明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资格预审文件自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在发布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条件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已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布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应鼓励本地企业参与竞争。

    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依法设置“先税后款”的相关措施以确保相关项目税款在荆州本地缴纳。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

    (四)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必须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子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

    对于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1人。

    第二十六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评标,对于投资总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采用合格制方式进行资格预审.因潜在投标人较多、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有限数量制的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限制通过资格审查单位应不少于7家。

    第二十八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仅对投标人的报价因素进行量化评审。

    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以对投标人的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合理设置量化评审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界定恶意低价投标、投标人成本核算规则。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不得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地点和财务指标等方面的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应坚持谨慎废标原则,评委在否决投标前,除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违法行为及重大错误外,应履行提疑程序,并给投标人以合理答疑时间。对参与评审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但明显具备竞争性的,评委应继续予以评审。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在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前向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并在法定招标信息发布媒介公示,公示期为5日,期满后方能发出中标通知书。若排名在中标人前列且为中标候选人排名前三的投标人对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提出投诉,接受书面报告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

    禁止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相互串通定标。禁止中标候选人之间相互买标卖标。有关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当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应当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各部门不定期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检查,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受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同时废止。各县(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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