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www.828365.com关于加强湖北环荆州古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12月11日—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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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湖北环荆州古城国家湿地公园
保护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湖北环荆州古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根据《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环荆州古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湖北环荆州古城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管理范围为《湖北环荆州古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界定的范围,以荆州古城护城河、太湖港总渠及港南渠、荆襄河水体为主体,适当划入临河区域,规划总面积469.41公顷。
二、湿地公园管理局组织林业、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和挪动。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必须经湿地公园管理局同意。
三、 湿地公园的河流、池塘、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局同意。
四、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五、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湿地、开荒、开矿、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商品性采伐林木和采挖野生植物;猎捕、毒杀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的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式和其它禁用的渔具捕鱼;养殖禽畜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等农业经营活动;堆放工业废渣等污染物;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设立广告牌、公告牌以及各种构筑设施;不得向湿地排放不达标污水。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