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荆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12月6日—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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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家病媒生物防控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鼠、蚊、蝇、蟑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五条 市爱卫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发动、宏观管理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县、市、区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 市、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密度监测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其它称为一般单位)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控制设施。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网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疾控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环境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方法,市、县(市、区)爱卫会每年统一组织春、秋两季杀灭活动。
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单位和企业等重点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病媒生物控制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食药、卫生、质监等部门方可审核发证。
第十七条 创建省、市级卫生村、卫生乡镇、卫生单位、卫生社区,病媒生物控制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市、县(市、区)爱卫办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需求,自行采取控制措施开展杀灭,也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单位由专业防制机构实行专业防制。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安监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市爱卫会备案核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有合法资质和固定办公服务场所;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杀鼠剂生产、经营资质核准制度。杀鼠剂生产者、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杀鼠剂属限制农药的,还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灭鼠药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对辖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致使病媒生物超过国家标准的一般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区)爱卫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实施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致使病媒生物超过国家标准的重点单位和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区)爱卫办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实施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执法部门未依法查处的,市、县(市、区)爱卫办可以督促其执行,对不依法查处的部门,市、县(市、区)爱卫办可以通报批评,并建议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忘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监督员、检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www.828365.com办公室〈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0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