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www.828365.com在荆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8月15日—8月30日
通讯地址:www.828365.com法制办公室 邮编:434000
传 真:0716-8254881
电子邮箱:jz.fzb@163.com
www.828365.com在荆州开发区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权责一致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荆州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是www.828365.com在荆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在荆州开发区管理范围内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六统一”,即统一执法队伍、统一执法印章、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行动。
第四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按照设定该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可以实施与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已集中到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二章 执法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 在荆州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相对集中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行政强制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建设建筑物或设施的行政强制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行政强制权。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劳动保障监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十四)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发改、经信、民政、房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管理、经济管理、市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综合执法规程,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综合执法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的统一指挥、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三)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在本辖区的直设机构或派驻机构及相关区直部门,开展全区性的集中专项检查和大型综合执法行动。
(四)统一对外协调处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因办案需要,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与违法行为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收集证据,抽样取证或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者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提请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联的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
(七)在重大案情或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执法协调
第八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荆州开发区范围内的应当抄送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在行政检查和行政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将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定期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认定和技术核准;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支持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执法程序执法。
第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须经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责令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暂扣、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发证机关核实后决定暂扣或吊销。
第十七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的类型将重大处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十九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法。
第二十一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行政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二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实施暂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健全内部不同层级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联系会商制度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轮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科技在执法监管领域中的运用,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消防、交警、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条 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未使用合法票据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七)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
(八)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