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荆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5月8日—6月8日
通讯地址:www.828365.com法制办公室邮编:4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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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荆州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居住证制作、管理和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
第五条各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加强信息共享,为居住证的应用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站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人员;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在荆州市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失业登记等服务,可以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合格后可以获得相应证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力度,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认真落实就业政策。
(二)社会保障服务。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民政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服务。对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住证持有人,除审核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设置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灵活就业证明等条件限制其参保。
(三)公共教育服务。随迁人员子女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由当地政府统筹就近安排到相应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全省和全市相关政策规定,异地参加高考和中考,简化入学流程,将随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将随迁人员子女同等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和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支持范围。将随迁人员子女在校学生信息同步纳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学前幼儿资助工作,确保随迁人员子女同等享受学前教育权利。
(四)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人员子女享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已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五)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六)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居住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对于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解决居住证持有人居住问题。
(七)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八)公共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九)公共交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交通优惠服务。
(十)其他服务。国家、湖北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户籍室或户政管理部门异地办证,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资格考试。可以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生育服务。可以在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其他便利。国家、湖北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条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努力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入居住地。
(一)中心城区落户。在荆州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建制镇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乡、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第十二条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变更、签注、查验等相关工作和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和证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前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细则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荆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