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6年11月24日—12月4日
通讯地址:www.828365.com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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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www.828365.com办公室关于深化荆州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实行明码标价;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规则,报送当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平台公司;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及应急保障制度等;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括:
1.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和停车场地等),其中: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
2.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信访及应急处置专职人员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二)经营区域: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经营期限:4年。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取得荆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4T,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车辆注册日期在2年以内,机动车销售发票计税合计金额不低于15万元;鼓励选用新能源车辆;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符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前,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行车记录装置。
申请人持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设备勘验证明,至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巡游车可以申请网约车经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巡游车,不受第十条(三)款的限制;巡游车转网约车经营后,车辆更新必须按网约车标准进行;巡游车转网约车经营许可发生变更后,不得再重新从事巡游车营运;巡游车企业可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C1类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被撤销或吊销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类别;
(五)曾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最近一年内查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少于5次;
(六)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七)经具备资质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具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的驾驶员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集中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对第十三条第(四)、(五)、(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注册有效期限为3年。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经营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注销。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经营协议的证明等。
第十五条网约车及驾驶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经营协议,网约车驾驶员可兼职或专职。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承运人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60万元。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建立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更新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并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如有变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办理。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网约车进行一次审验,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服务设施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网约车经营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应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利于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条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通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荆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界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