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荆州市建筑垃圾和散体流体物质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6年3月30日--4月30日
通讯地址:www.828365.com法制办公室 邮编:4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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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建筑垃圾和散体流体物质运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运输业务的管理实现规范化、法治化和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及散体流体物质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活动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散流体物质是指砂石、灰浆、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煤灰、煤炭、硫磺等颗粒状物质和液体物质。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及散体流体物质运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市城管办对涉及到的各区和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范畴。
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华中农高区以及市住建、城管、环保、交通、公安、河道等各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和散体流体物质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实行工地现场管理。市住建委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督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按标准设置施工围墙(围墙高度为2.5米)和安全围挡设施,实行全封闭施工;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简易洗车台,开掘排水沟和设置沉淤池;严禁不具备运输标识和超高超限装载、未经加盖密闭的车辆进出工地;对所有施工工地设置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严格推进砂石场标准化建设。港航局、长江河道管理局重点对中心城区长江段所有砂石场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作业区域及进出场 200 米通道全部实施硬化,按施工工地管理要求配备冲洗设备;鼓励引导砂石场实施兼并重组联合;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测,对不安要求管理而产生严重扬尘污染的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长航公安荆州分局配合港航局加强对违规经营业主和强行加高超载运输的车主及企业进行管理。市住建委参照以上要求加强灰浆、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 严格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选择有条件的场地作为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需要受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到市城管部门核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
第八条 严格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企业应持相关手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审批窗口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申请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需要变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核准内容的,应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前置管理。公平交易管理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应将建筑材料供应的运输单位作为招投标综合评分的主要依据进行核验,实行一票否决,凡没有建筑材料供应运输单位的不得投标。
第三章 运输经营管理
第十条 实行市场准入制管理。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市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市城管局负责实施建筑垃圾和散流体运输企业的特许经营许可;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所有运输车辆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城市管理实际划定时段、路线、区域核发通行证。
第十一条 实行特许经营。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的企业,持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到市城管局申请办理特许经营许可和标识牌,且须符合以下核准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资质规定,有专门的经营、管理、保洁、技术人员队伍。
(二)企业自有的有密闭式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不少于10台,且机动车行驶证总核载重量不少于120吨。
(三)运输车辆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加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分类运输设备。
(四)依法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清扫保洁车辆等配套设施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运输保证金制度。取得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向市城管局缴纳文明运输保证金,凡违规使用不具备荆州市城区散体流体物质运输标识牌的车辆进行运输,或出现超高、超载和撒漏、污染道路等行为的,一律应接受相应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对应罚款金额。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自律管理。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机制,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在企业取得经营城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核准后,应自觉接受各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保障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规范、安全。
第四章 运输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统一核发运输标识牌。凡在我市城区从事建筑垃圾及散体流体物质运输车辆,必须要有由市城管局统一核发的“荆州市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流体物质运输标识牌”。 凡未持标识牌运输的、无密闭措施造成货物撒漏的车辆一经暂扣,由城管、交管、运管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标识牌实行年审制,一车一牌,车号对应,有效期一年,遗失不补,不得外借。办理运输标识牌的车辆按要求市城管局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统一核发运输车牌。公安交管局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运输的车辆统一核发运输车牌,办理运输车牌时应执行以下核准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和准运证,且机动车行驶证必须为经核准经营的城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公司的户名;属个人车辆的,持个人与公司的联合经营合同、行车证、道路运输证、身份证申报。
(二)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符合定位监控管理技术要求的车载定位设备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分类运输设备;
(三)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
(四)随车携带准运证件和道路通行证件。
(五)灰浆、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所属车辆从事散流体物质运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并须随车配备防污设施。
第十六条 统一核发运输通行证。 取得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还应向市交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及散流体货物运输通行证,并按批准线路、时间行驶;荆江大堤进入主城区的所有道路仅保留东方大道、月堤路、西环路供建筑垃圾和散流体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 统一实行黑名单管理。凡持标识牌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且运输物质不得超过车辆挡板。一经发现撒漏、超载现象,城管、运管、交管部门均可收缴运输车辆持有的标识牌,予以登记,列入黑名单;该车牌再次办理标识牌时须主动接受交管、运管、城管相应处罚之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市城管办牵头负责,各部门全力配合的管理体制,。市级层次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会室牵头负责,国土、住建、河道、港航、拆迁、公平交易管理、规划等部门协调配合,主要负责对涉及到的各区职能部门的考核和执法协调及行政审批配合工作。区级层次由各区城管局牵头,公安交管、运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全脱产在专班工作,主要负责日常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工作专班执法人员组成由市城管办发文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设立综合执法站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西环路口、荆州区围堤段、东方大道延伸线路口、月堤路口设立综合执法站,由城管、交管、运管分别派驻专人实施联合监管;严禁建筑垃圾和散流体运输车辆经江汉南路、红星路、太岳路、御河路进入中心城区;综合执法站由各区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设立公众举报热线。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散体流体物质及运输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制止和向公众举报热线举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城管综合考核。荆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及散体流体物质运输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各区城管局负责日常执法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住建、公安交管、运管、河道、港航、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己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城管办聘用专业人员或第三方公司对各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将考核内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强化财政后勤保障。联合执法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保障,办公地点、执法车辆报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确保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交管局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车辆的下列违规运输行为依法查处。
㈠运输车辆超速的违法行为;
㈡运输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
㈢运输车辆拼(改)装的违法行为;
㈣运输车辆无牌无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运管物流局负责对下列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
㈡无从业资格证驾驶渣土运输车辆的;
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散流体物质扬撒、脱落的。
第二十五条 长江河道管理局严格按提防管理要求设置和使用重型车辆限行装置,修复和恢复失效限行装置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委对违规将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交给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运输的施工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办负责对所有责任单位进行检查督办,并对检查督办结果纳入城管综合考核体系;市城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责任考核单位和修改考核计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城管办负责解释。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跟据本办法制定治理方案,组建专班,明确专班主要负责人、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