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
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鄂民政发[2017]15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17]15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1215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1175元。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985元、196元、34元;对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955元、186元、34元。
四、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505元。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92元、113元。
五、调整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550元。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130元、90元。
六、调整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550元。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130元、90元。
七、调整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390元。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调整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达到30元。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九、调整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达到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达到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达到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调整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负担部分另行下达,省级负担部分由各地从结余资金中安排,市(县)负担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2018年春节前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31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
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7]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72850 |
因公 |
70550 |
|
因病 |
68240 |
|
二级 |
因战 |
65930 |
因公 |
62460 |
|
因病 |
60130 |
|
三级 |
因战 |
57850 |
因公 |
54360 |
|
因病 |
50920 |
|
四级 |
因战 |
47410 |
因公 |
42800 |
|
因病 |
39330 |
|
五级 |
因战 |
37040 |
因公 |
32380 |
|
因病 |
30070 |
|
六级 |
因战 |
28940 |
因公 |
27380 |
|
因病 |
23130 |
|
七级 |
因战 |
21990 |
因公 |
19680 |
|
八级 |
因战 |
13880 |
因公 |
12710 |
|
九级 |
因战 |
11530 |
因公 |
9260 |
|
十级 |
因战 |
8100 |
因公 |
6930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23130 |
19860 |
18680 |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50520 |
50520 |
227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