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填报单位:市民政局
职权编码 |
114210000110948154QT01300 |
职权名称 |
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荆州市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规章】《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4〕66号) 第四条主管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是本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核对机构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省级核对机构负责跨市(州)的信息查询工作,市(州)、县(市、区)两级核对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核对工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 2.委托部门核对委托书。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核对对象需要跨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核对的延长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调查核对→出具报告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社会救助项目申请; 2.调查责任: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 3.报告责任:出具核对书面报告; 4.监管责任:对核对市内跨县市申请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行为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2.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3.《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2014年www.828365.com令第110号)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管理等工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是核对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操作核对工作网络平台和出具核对认定报告等工作。 4.《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2014年www.828365.com令第110号)第二十二条 核对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不得将核对信息用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工作以外的其他方面。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承办机构 |
荆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咨询方式 |
0716-8245362、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2号荆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6-8237053、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2号荆州市纪委派驻荆州市民政局纪检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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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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