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填报单位:市民政局
职权编码 |
114210000110948154JF00200 |
职权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荆州市民政局(荆州市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 |
职权依据 |
【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
申请材料 |
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
给付方式 |
实物给付 |
给付标准 |
1.根据受助人员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印章。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办件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中心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县级:负责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二、相关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
承办机构 |
荆州市救助管理站 |
咨询方式 |
0716-8235427、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2号荆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6-8237053、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2号荆州市纪委派驻荆州市民政局纪检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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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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