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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6-14 14:35

职权编码

114210000110948154JC00400

职权名称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荆州市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函〔2013〕568号)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救助资金专项检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灾地区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问题。

检查对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有关单位和受灾户

检查内容

一、县(市、区)民政局 1.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资金总量统计表,县级分担救灾资金统计表; 2.每期救灾资金拨付方案、审批件、拨付文件、拨付凭证等资料; 3.资金使用管理督查(检查)方案、会议记录、会议讲评、通报等资料; 4.倒房恢复重建方案、进度表、评议申报材料等资料; 二、乡镇(街道)民政办 1.灾情管理台账; 2.上级拨付的救灾资金数量统计; 3.本级救灾资金发放方案、审核、报批资料及发放回执; 4.本级救助资金发放公开公示情况; 三、村(社区)居委会 1.灾情管理与报送资料(或记录); 2.上级安排的救灾资金; 3.村级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等资料; 4.上报镇审核有关资料。 四、受灾户(随机抽查) 1.到受灾户家中询问家庭基本情况和受灾情况; 2.查看存折(银行卡)上的救助款发放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告知→检查(监督)→通知整改→整改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救灾资金检查方案(通知)或关于做好救灾资金发放使用的通知并告知。 2.检查责任:对照检查内容,对救灾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3.处理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 4.监管责任:强化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2.《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函〔2013〕568号)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对救助资金要进行跟踪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省、市(州)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救助资金专项检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灾地区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问题。 3.同2。 4.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全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2.《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函〔2013〕568号)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对救助资金要进行跟踪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省、市(州)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救助资金专项检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灾地区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问题。

承办机构

荆州市民政局救灾科

咨询方式

0716-8121720、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2号荆州市民政局救灾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6-8237053、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2号荆州市纪委派驻荆州市民政局纪检组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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