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2018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由2017年每人每月560元调整为600元。其他县(市)由2017年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55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由2017年每人每年4500元调整为500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120元调整为12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8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20元。其他县(市)由2017年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11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1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85元。
(二)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8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20元。其他县(市)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1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85元。
(三)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65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8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185元。其他县(市)调整为每人每月19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1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185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年7600元调整为84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5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900元。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6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5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100元。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72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5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4220元。
五、孤儿供养标准
中心城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792元调整为1920元,其他县(市)集中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为1760元,全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1100元。
六、医疗救助标准
维持2017年标准不变,即基本医疗救助比例70%,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分段按比例方式设置50%、40%、30%救助比例,年最高封顶线2万元。
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调整为按1.7倍确定。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