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大国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力度和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快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
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有效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的重要意义
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是指我省现阶段在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过程中,国家投资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在我省境内投资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的养护、康复、托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场所和服务项目,由各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办法给予多种形式的鼓励性和引导性的资助。这是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过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选择。它顺应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农村城市化发展趋势带来的社会福利服务供需严重失衡的矛盾,加快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努力构建和谐湖北具有重要意义。
二、 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按照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打破过去单纯依靠国家包办社会福利的旧体制,走出一条依靠社会力量发展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
三、 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的具体办法
(一)政策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我省社会福利事
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政策上、资金上、物质上给予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享受与国办、集体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的政策待遇。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入一部分资金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促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筹集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拿出一定的比例,根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规模、床位、投资额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资助。
各级慈善机构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筹集的慈善资金,应拿出一部分用于资助改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施设备和供养人员的生活。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捐赠,公开募捐应经主管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有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用于改善自身设施设备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中的优惠减免政策适用于民办福利机构。
民政部门要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对发展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统筹规划,保证地域分布合理,防止某些地区福利机构过于集中,造成资源浪费;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发证要快捷便利;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岗前培训、执证上岗、定期培训。
(二)资金支持。资金支持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
1、无偿资助。指政府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无需偿还的资金资助。按照民办福利机构规模、床位、投资额等要素,由政府无偿给予相应的资金,即政府购买床位给“三无”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福利设施。
2、有偿资助。有偿资助又分限期资助和不限期资助。
(1)限期资助。指政府投入部分资金,支持民办福利机构,周转3—5年,周转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周转期满后,政府收回资金再投入兴建社会福利设施。
(2)不限期资助。民办福利机构政府投入资金,按低于贷款利息收取资金占用费,待福利机构停办时收回资金。
(三)物质支持。指提供棉衣、棉被、捐物及其它物质与民办福利机构。同时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发展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氛围。要多宣传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节假日领导机关要到民办福利机构慰问老人和工作人员,扩大其社会影响,提高其政治地位。民政部门要依照法规服务、管理好民办福利机构,促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福利机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总体要求,现就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推进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政事分离”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改革、改组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总体目标是:通过公办民营改革,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实现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办民营的主要形式
公办民营就是将社会福利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公办民营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承包经营:即在不改变社会福利机构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将福利机构承包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市场主体经营。
(二)租赁经营:即将社会福利机构的使用权租赁给市场主体经营。经营者凭借自己的经营才能获取经济效益,并利用经营的收益支付福利机构的租赁费用。
(三)部分产权转让:即将福利机构的房屋使用权租赁,将内部设备设施和一些易耗品等资产的产权,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给各类市场主体。
(四)委托经营:即将福利机构委托给各类市场主体全权经营管理。
(五)股份制改造: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国办福利机构参与管理、分享股权,形成产权多元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格局,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实现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营管理。
三、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经职代会同意后,报同级民政部门批准。
(二)资产评估。对拟实施公办民营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三)发布公告。要在一定范围内将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方案在内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以增加改革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招标投标。社会福利机构实施公办民营时,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进行公开竞争,由市场来选择经营者。
(五)办理变更手续。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后,应按要求到当地民政及有关部门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的变更手续。
(六)注册登记。福利机构经营者持由民政部门办理的变更手续和有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经确认后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办民营改革,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成立专班,充实力量,以确保这项改革得以顺利实施。
(二)搞好分类指导。要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的不同情况,指导其选择合适的改革方式,因地制宜,坚决避免和克服“一刀切”等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
(三)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所有公办民营改革,都必须严格依法依章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凡违背改革程序的,有关部门负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不得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妥善安置有关人员。要参照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积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和分流原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对改革后福利机构的管理。改革后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其社会福利机构性质,不能改作他用;要指导和调控改革后福利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防止随意提价;要在科学合理评估经营收益的基础上,引导经营者扩大福利机构发展;要保障“三无”对象的合法权益;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地社会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