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填报单位:市民政局
职权编码 |
114210000110948154XK00801 |
职权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子项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行使主体 |
荆州市民政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
申请材料 |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
法定期限 |
受理筹办申请30日,受理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30日 |
承诺期限 |
受理筹办申请20日,受理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20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存档办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福利机构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颁发许可证书和文件,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2.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3.同2。 4.同2。 5.《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负责市民政局受理的申办申请的审批。 县级: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福利机构的审批。 二、相关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
承办机构 |
荆州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咨询方式 |
0716-8245365、荆州市北京西路44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10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6-8237053、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2号荆州市纪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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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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