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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3-20 10:37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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