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须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