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公章遗失补刻,应持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登记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补刻公章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由印章刻制企业向公安机关备案;股份制公司需要补刻公章的,除需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各股东共同签名的补刻公章申请书。
(2)单位部门章或专用章遗失补刻,应持登报声明,本单位出具的补刻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由印章刻制企业向公安机关备案。
(3)单位更名后申请刻制新公章,需把旧公章交回原审批机关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