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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提交材料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3-14 19:59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合同(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

    4、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7、投资者的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开户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设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文件;设监事会的应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和职工代表选举监事的任职文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11、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12、公司住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注: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 (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招股说明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4、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原件应经登记机关核对)。

    16、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企业变更及备案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适用于减资。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适用于减资。

    9、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10、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11、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等,提交商务部门)

    12、与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的说明文件和批准文件(提交商务部门)

    13、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因增资导致外方控股,涉及行业安全审查的,需上报商务部。

    7、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8、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变更审批、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等,提交商务部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提交商务部门)

    8、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9、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10、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等,提交商务部门)

    8、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9、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10、与增加的经营范围相关的说明文件及批准文件(提交商务部门)。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提交商务部门)

    12、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审批、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企业股东变更审批、登记。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提交,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开户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1、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12、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工商部门)

    1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提交商务部门)

    14、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等,提交商务部门)

    15、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因股权转让导致外方控股,涉及行业安全审查的,需上报商务部。

    7、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8、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五、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型变更审批、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等,提交商务部门)

    7、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8、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提交商务部门)

    10、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型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六、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审批登记

    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原审批机关同意转内资的批准(决定)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营业期限已满转内资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转内资变更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5、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7、批准证书(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8、《企业迁移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提交工商部门)

    9、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七、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备案、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变更备案表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企业住所变更审批、登记。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 (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8、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9、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备案,向商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向工商部门申请。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八、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备案、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变更备案表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适用于企业名称变更审批、登记。

    7、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8、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备案,向商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向工商部门申请。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九、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备案、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变更备案表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企业股东名称变更审批、登记。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7、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8、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工商部门)

    9、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备案,向商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向工商部门申请。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十、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5、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6、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向工商部门申请。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事项备案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一)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会为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需向商务部门提交备案。

    2、原董事、监事、经理/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

    4、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分公司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注: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

    4、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

    4、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变更备案表)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的应填写《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

    7、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本提交材料中第1、4条项目备案,向商务部门申请;第1、2、3、4条项目备案登记,向工商部门申请。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原审批机关同意终止的批准文件(提交工商部门)注: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提前终止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企业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5、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订的提前终止协议书。

    6、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7、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报商务部门备案后提交工商部门)注: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税务、海关的完税手续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8、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报商务部门备案后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10、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11、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注: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1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13、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报省商务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商务部门初审(企业住所在武汉市的除外)。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隶属企业章程

    4、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注: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依照隶属企业章程规定,由有权作出决议的机构依法作出决议;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的,无需提交。

    5、隶属企业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注: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 (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注: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原件应经登记机关核对)。

    8、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9、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注:涉及隶属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变更的提交。

    7、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注:涉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 (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8、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涉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提交。

    9、其他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公章注:仅适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时提交。

    6、其他相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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