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现就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各地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二、资助内容
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加强宣传。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信息,夯实基础。教育部将建立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根据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