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审批部门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服务主体单位 | 设立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荆州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由符合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 发改委令第6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规范性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 | 荆州市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含外资项目)核准 |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评估 | 申请人或有关机构实施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 | 荆州市发改委 | 市级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编制、评估 | 由符合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条第四项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第二条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荆州市发改委 | 市级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含特定行业的实施方案)的审批 | 项目初步设计(含特定行业的实施方案)的编制、咨询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 | 荆州市水利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论证报告书。 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6 | 荆州市水利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 22 号)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荆州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新)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修改)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 第九条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荆州市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的灌溉工程设施拟采取的替代或补偿方案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 号) 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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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荆州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前,应委托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有相应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0 | 荆州市水利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荆州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 | ||||||
13 | 荆州市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规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19号,2010年3月12日修改) 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编制: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6〕11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4 | 荆州市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修改)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匈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刘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5 | 荆州市公安局 | 外国人居留许可 | 健康证明 | 省内三甲医院 | 【规章】《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卫防检字第48号) 第四条第三款 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所;没有卫生检疫所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 |
政府指导价 | |
16 | 荆州市公安局 | 港澳定居 | 亲子鉴定 | 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单位 |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亲子关系存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的通知(公传发〔2001〕1883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亲子关系存疑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的通知(公传发〔2002〕782号) 暂指定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刑事技术中心负责对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亲自关系存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进行亲子鉴定;指定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安排有关鉴定事宜。 |
政府指导价 | |
17 | 荆州市公安局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2年7月17日第119号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8 |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 商品房预售 许可 |
房产 |
由符合房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9 |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 商品房预售 许可 |
房产测绘 | 由符合房产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
1、收费依据:鄂价房服[2007]77号,荆价房服(2007)76号 2、收费标准:(1)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或2万元/幅),由委托方交纳; (2)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 <2>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50元。 <4>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元/户;非住宅为3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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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 | 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1 |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 | 内河船员一类适任证书核发 | 船员培训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
行政事业性收费参考鄂价费[2004]196号 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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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3 |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 | 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可供通航500吨以下水域)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4 |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增加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许可、增加同一市州跨县行政区域客运班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具备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法规】《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八条;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 第十条。 |
已取消收费 | |
25 | 荆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含非经营性)许可 | 罐式专用车的罐体检验 | 具备资质的罐体检验质量检验部门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八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暂停征收,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6 | 荆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安全评估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7 | 荆州市农业局 |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审验)发放 | 拖拉机驾驶培训 | 具有资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规章】《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省政府令第104号,2014年12月22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驾驶操作证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8 | 荆州市农业局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 | 具有资质的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 | 【规章】《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省政府令第104号,2014年12月22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驾驶操作证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9 | 荆州市环境保护局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电磁辐射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由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0 | 荆州市环境保护局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电磁辐射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 由符合验收监测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暂停征收,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31 | 荆州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法规】《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并建立验收档案。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取消 | 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32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有符合施工图审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1、收费依据:鄂价房服[2006]273号、鄂价费规[2011]2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 2、收费标准:以工程概(预)算(M)为基数,分档累进计算,按工程概(预)算M的‰计算的 M≤500万元的,工程勘察0.5、施工图设计1.2 500<M≤2000的,工程勘察0.4、施工图设计0.9 2000<M≤5000的,工程勘察0.3、施工图设计0.7 M>5000的,工程勘察0.2、施工图设计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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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施工监理 | 有符合监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4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燃气经营许可 |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第四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第一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5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5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局令第57号)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经77号令改后板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6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经77号令改后板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7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符合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8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改)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9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暂停征收,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0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1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暂停征收,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2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仪器设备计量检定 | 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暂停征收,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3 |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 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3年8月29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4 | 荆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委托有检测能力的机构 | 【规章】《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 | |
45 | 荆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场所防护评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规范性文件】《放射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二)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 | |
46 | 荆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 | |
47 |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土地估价 | 由符合地价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规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批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续审核 |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审批 | |||||||
48 |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审批 | 压覆矿产调查评价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第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9 |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及其 转让审批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 |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50 |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及其 转让审批 |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 具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51 |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及其 转让审批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 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鄂价工服函〔2015〕89号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52 |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及其 转让审批 | 采矿权 价款评估 |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单位 |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3 |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及其 转让审批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具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 |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54 |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 探矿权及其 转让审批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 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55 | 荆州 市民 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年检、换届 | 验资报告 | 由具有验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检、换届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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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年检、换届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非公募性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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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荆州 市民 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年检、换届 | 财务审计 | 由具有验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6〕1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检、换届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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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年检、换届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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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荆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局)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 | 由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年282号) 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8 | 荆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局)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人防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 由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修订)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人民防空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9 | 荆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由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鄂价房服[2004]277号 | 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60 | 荆州市林业局 |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的审批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符合资质的单位 |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国发[2016]11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1 | 荆州市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 符合资质的单位 | 【法规】《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0年修正本)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2 | 荆州市林业局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森林资源可行性论证报告 | 符合资质的单位 | 【法规】《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修正版)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报经当地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计划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项目,必须对森林资源论证情况进行审查;未经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并获其同意的,不得批准立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3 | 荆州市教育体育局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指导价 | |
64 | 荆州市教育体育局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 鄂价费[2014]132号 | |||
65 | 荆州市商务局 |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加强直销企业变更直销产品说明和直销培训员备案审核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0〕392号,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一条(一)已经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由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直销企业提交的拟调整的直销产品标准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向商务部提交审核意见表(标准格式见附件1)。商务部将产品名单及生产厂家上网公示,如5天内无异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下批文并应将审核材料存档。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2013年10月22日施行 )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6 | 荆州市质监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检定证书;2、考核报告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质检总局72号令)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暂停征收,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7 | 荆州市质监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1、检定证书; 2、考核报告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暂停征收,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8 | 荆州市质监局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计量检定员专业考核合格证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质检总局105 号令)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暂停征收,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9 | 荆州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质检总局140号令) 第二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鄂价费〔2007〕17号 理论培训:2.5元/人?学时,实际操作培训:3元/人?学时 考核:250元/项(理论考核费100元,实际操作考核费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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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荆州市质监局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鉴定评审报告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
评审费与被评审单位协议收费 | |
71 | 荆州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监督检验报告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暂停征收,其他社会组织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说明: 1、经各单位确认,市直共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71项。 2、根据国发[2015]58号、国发[2016]11号精神,以上71项中需进一步规范的有20项。具体为:调整为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也可委托第三方提供的项目共16项(见上表的备注);调整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单位负责的项目共4项(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气象局的防雷装置跟踪监测、民政局的社会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人防办的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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